為防止動植物疫病及有害生物傳入,保護我國農林牧漁業生產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國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農業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組織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現予以發布。該名錄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原發布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物、動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名錄》((1992)農(檢疫)字第12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
- 類型:公告
- 文號:第1712號
- 發布機構:農業部、國家質檢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