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農業部發布2008年第125號聯合公告,主要說明了對俄羅斯豬瘟疫情的的進口豬的處理及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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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發布
2008年11月1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農業部發布2008年第125號聯合公告,主要說明了對俄羅斯豬瘟疫情的的進口豬的處理及後續.
檔案內容
2008年10月24日,俄羅斯聯邦獸醫與植物衛生監督局向總局和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通報,在俄羅斯斯塔夫羅波爾邊疆地區(Stavropolsky Kray,俄羅斯歐洲部分)2家農場發生非洲豬瘟疫情,涉及易感染動物900頭,發病161頭,死亡127頭。2008年10月29日,俄羅斯農業與食品部向OIE報告,6月28日至10月2日,北奧塞梯-阿蘭共和國(RESPUBLIKA SEVERNAYA OSETIYA)發生18起非洲豬瘟;涉及的易感染動物有家豬3224頭和部分野豬,其中1472頭家豬和2頭野豬發病,死亡家豬1469頭、野豬2頭,銷毀家豬9973頭。為防止該病傳入我國,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俄羅斯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停止簽發從俄羅斯進口豬、野豬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撤銷已經簽發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俄羅斯的豬、野豬及其產品進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三、對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如發現有來自俄羅斯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四、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來自俄羅斯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五、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六、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俄羅斯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停止簽發從俄羅斯進口豬、野豬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撤銷已經簽發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俄羅斯的豬、野豬及其產品進境。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三、對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和火車等運輸工具,如發現有來自俄羅斯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四、對海關、邊防等部門截獲的來自俄羅斯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五、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六、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