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巨災保險基金

農業巨災保險基金

農業巨災保險基金是由各級政府參與制定的,用於防範因農業巨災風險引起的政府或者保險公司超額賠償風險的一種專項基金。由此看來,農業巨災保險基金是一種特殊的巨災風險損失準備金,不同於一般的責任準備金和賠款準備金。

農業巨災保險基金的運作方式,一般是由政府、保險公司及行業協會三方牽頭組成,其存在的目的是為應付巨大自然災害,主要用於應對保險公司的超額賠償責任。該基金由政府組織、保險業參與,其資金來源多元化,具有供給和需求的雙重正外部性,有時會表現出有限的非競用性和局部的非排他性。

農業巨災保險基金屬於巨災基金的一種,具有巨災基金所擁有的一般性特徵。同時,由於農業的特殊性與脆弱性,再加上農業巨災風險具有區域性強、關聯度高的特點,農業巨災一旦發生就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上述特點導致農業巨災風險可保性弱,保險人承保能力低。這使得農業巨災保險基金與商業保險基金相比,更應具備損失分擔主體豐富性、較強的集中性、財政支持不可或缺性等特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巨災保險基金
  • 類型:經濟術語
存在問題,構建,

存在問題

相對於我國對農業巨災保險基金的總體需求來說,基金在發展速度,積累規模等方面仍不盡人意,在基金的運作過程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
1.我國農業巨災保險基金試點較少。雖然我國農業巨災保險基金的試點規模逐年擴大,但與我國每年因農業巨災造成的損失狀況相比,現有的基金規模根本無法滿足有效分散農業巨災風險的需要。
2.農業巨災保險基金立法不健全。雖然我國出台了《保險法》、《農業法》、《防洪法》、《防震減災法》等法律規範相關保險活動,但是政府並未頒布《農業巨災保險法》支持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農業保險法始終處於空白狀態。
3.農業巨災保險基金財政支持力度不足。我國設立農業巨災保險基金,政府應作為基金的首要發起人,發揮最主要的作用。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我國只有江蘇省等少數省區由財政部門出資設立農業巨災保險基金,很多災害多發地區亟需設立農業巨災保險基金,但由於缺乏政府的財政支持,使得基金一直處於構想階段。
4.農業巨災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缺位。通過對我國農業巨災保險基金的試點狀況進行分析,我國農業巨災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嚴重缺位。
5.農業巨災保險基金資金來源單一。通過對我國農業巨災保險基金各省級試點的運作情況來看,我國各試點存在資金來源單一的問題。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該風險準備金規模的擴大,限制了其防災防損、分散農業巨災、及時補償巨災損失的能力。
6.農業巨災保險基金保值增值渠道狹窄。我國農業巨災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狹窄,可投資的品種過少,目前各試點僅限於銀行定期存款和國債投資,收益低微,嚴重製約了農業巨災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效果。

構建

(一)繼續擴大農業巨災保險基金的試點範圍。在不縮小試點範圍的前提下,尊重地方政府和農民意願,根據各地工作基礎和實踐經驗,做到循序漸進與試點示範相結合,加大宣傳力度,充分調動各方的積極性,穩步持續推進試點工作的開展。
(二)儘快出台農業巨災保險基金法律法規。制定農業巨災保險基金的相關法律制度,使農業巨災保險基金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其設立、發展的必要程式。
(三)制定農業巨災保險基金財政支持政策。在農業巨災保險基金不同的發展階段,財政稅收支持範圍及力度應有所調整,即支持政策應隨內外部環境的變化而有所側重。(四)建立多層次立體化農業巨災保險基金。由於我國地域遼闊,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農業巨災風險差異較大,每次發生農業巨災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不同,甚至相差甚遠。因此可以考慮建立多層次、立體化的農業巨災保險基金。
(五)建立農業巨災保險基金的核心機構。從我國國情出發,農業巨災保險基金的最高權力機構可設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對基金的所有重大事宜有絕對的決定權,同時由會員大會選舉出該基金的核心機構即基金資產管理委員會和基金資產審核委員會。
(六)建立健全農業巨災保險基金監管體系。建立健全農業巨災保險基金的監管體系是農業巨災保險基金健康發展的有效保障。建立獨立的基金監管機構,專門負責對農業巨災保險基金進行全面監管。建立健全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農業巨災保險基金投資監管指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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