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企業資本金構成

農業企業資本金構成《企業財務通則》規定,企業的資本金按照投資主體劃分為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外商資本金。《農業企業財務制度》在上述基礎上對農業企業資本金構成作了以下具體界定:(一)國家資本金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所形成的資本金;(二)法人資本金是指其他法人單位(包括鄉、村、鎮等體資本金)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資產投入業形成的資本金;(三)個人資本金是指社會個人或者本企業內部職工以個人合法財產書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四)外商資本金是拌外國投資者以及我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投資者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這裡需要明確的問題是:第一,在資本金的分類上,不完全是按照投資主體劃分的,而是在按投資主體劃分的基礎上,照顧我國股份制企業股權劃分辦法,又採取了按境內和境外的劃分力法,因此,將外商資本金獨立出來,作為資本金的一個組成部分。第二,對於國家資本金,由於目前投資體制尚未理順,哪些部門或機構可以代表國家投資,是比較複雜的問題,因此,在實際執行當中不要區分是哪個部門或機構投入的,而要看資金的性質,如是國家資金,不論是誰投入的,都應作為國家資本金。第三,把鄉、村、鎮等集體單位投入到企業的資產作為法人資本金的主要原因是大多數鄉、村、鎮等集體單位具有法人地位,其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可以也應當併入法人資本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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