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企業固定資產劃分標準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農業企業財務制度》根據農業企業的特點,將使用年限和單位價值兩個條件分別使用,並規定了類別和條件。即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產畜和役畜,使用的土地、公路、橋樑、堤壩、水庫、乾渠、支渠、機井、水泥曬場、經濟林木、防護林、養殖池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對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C元以上,並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對於前一種固定資產,即生產經營的主要設備,只有一個標準,就是使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築物、使用的土地等,即劃為固定資產;對於後一種,即不屬於生產經營的主要設備,必須具有單位價值和使用年限兩個標準。這種採用兩種劃分標準的方法,可以不因價格變動引起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標準調整而調帳,比較規範,也接近國際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