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4日,交通運輸部以交運發〔2014〕258號印發《農村道路旅客運輸班線通行條件審核規則》。該《規則》共12條,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道路旅客運輸班線通行條件審核規則
- 印發機關:交通運輸部
- 文號:交運發〔2014〕258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12月24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通知,規則,
通知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農村道路旅客運輸班線通行條件審核規則》的通知
交運發〔2014〕2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計畫單列市、經濟特區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切實保障農村道路旅客運輸安全,促進農村道路旅客運輸規範有序發展,提高城鄉交通運輸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交通運輸部組織編制了《農村道路旅客運輸班線通行條件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現將《審核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4年12月24日
規則
農村道路旅客運輸班線通行條件審核規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農村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農村客運”)發展,保障農村客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相關標準規範,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新增農村客運班線通行條件審核工作。
第三條 開通農村客運班線,應當符合《道路旅客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規定的條件,並開展農村客運班線通行條件審核工作,確保全全運行。
農村客運班線通行條件主要包括農村客運班線途經公路的技術條件、公路安全設施狀況、中途停靠站點情況、車輛技術要求及相互匹配情況。
第四條 各縣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同意,聯合有關部門建立農村客運班線通行條件審核機制,共同制定農村客運班線通行條件審核細則,聯合開展農村客運班線通行條件審核工作,科學設定中途停靠站點,公布農村客運班線信息,並明確配套支持政策,確保農村客運班線安全運行、持續服務。
對需途經等外公路的農村客運班線,還應當徵求等外公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對途經的客車車型、載客人數、通行時間、運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五條 經竣(交)工驗收合格,有合格的工程驗收檔案,路線技術指標符合行業標準規範要求的等級公路,可通行符合《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要求的對應車長的營運客車。
(一)二級及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營運客車。
(二)設計速度為40公里/小時的三級公路,可通行車長不超過12米的營運客車。
(三)設計速度為30公里/小時的三級公路和雙車道四級公路,可通行車長不超過7米的營運客車。
(四)腳踏車道四級公路,可通行車長不超過6米的營運客車。
第六條 對等外公路確需開通農村客運班線或農村客運班線需途經等外公路的,營運客車應當為符合《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鄉村公路營運客車結構和性能通用要求》(JT/T 616)要求且車長小於6米的車輛,途經的農村公路應當滿足《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農村公路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4〕372號)中《農村公路建設暫行技術要求》的規定。
第七條 農村客運線路途經的受限路段腳踏車道隧道淨高不應當小於3.5米,行車道寬度不應當小於4.0米;與腳踏車道路基連線時,洞口兩端應按規定設定錯車道。
第八條 農村客運線路途經的橋樑技術狀況不得低於《公路橋樑技術狀況評定標準》(JTG/T H21)規定的三類橋樑。
第九條 農村客運線路途經的農村公路受限路段尤其是起始點,應當增設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公路安全設施。
第十條 本規則要求的農村公路的有關技術指標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公路工程竣(交)工資料或施工圖認定。
第十一條 本規則由交通運輸部運輸司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新增農村客運班線通行條件審核工作。
第三條 開通農村客運班線,應當符合《道路旅客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規定的條件,並開展農村客運班線通行條件審核工作,確保全全運行。
農村客運班線通行條件主要包括農村客運班線途經公路的技術條件、公路安全設施狀況、中途停靠站點情況、車輛技術要求及相互匹配情況。
第四條 各縣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同意,聯合有關部門建立農村客運班線通行條件審核機制,共同制定農村客運班線通行條件審核細則,聯合開展農村客運班線通行條件審核工作,科學設定中途停靠站點,公布農村客運班線信息,並明確配套支持政策,確保農村客運班線安全運行、持續服務。
對需途經等外公路的農村客運班線,還應當徵求等外公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對途經的客車車型、載客人數、通行時間、運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五條 經竣(交)工驗收合格,有合格的工程驗收檔案,路線技術指標符合行業標準規範要求的等級公路,可通行符合《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要求的對應車長的營運客車。
(一)二級及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營運客車。
(二)設計速度為40公里/小時的三級公路,可通行車長不超過12米的營運客車。
(三)設計速度為30公里/小時的三級公路和雙車道四級公路,可通行車長不超過7米的營運客車。
(四)腳踏車道四級公路,可通行車長不超過6米的營運客車。
第六條 對等外公路確需開通農村客運班線或農村客運班線需途經等外公路的,營運客車應當為符合《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鄉村公路營運客車結構和性能通用要求》(JT/T 616)要求且車長小於6米的車輛,途經的農村公路應當滿足《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農村公路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4〕372號)中《農村公路建設暫行技術要求》的規定。
第七條 農村客運線路途經的受限路段腳踏車道隧道淨高不應當小於3.5米,行車道寬度不應當小於4.0米;與腳踏車道路基連線時,洞口兩端應按規定設定錯車道。
第八條 農村客運線路途經的橋樑技術狀況不得低於《公路橋樑技術狀況評定標準》(JTG/T H21)規定的三類橋樑。
第九條 農村客運線路途經的農村公路受限路段尤其是起始點,應當增設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公路安全設施。
第十條 本規則要求的農村公路的有關技術指標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公路工程竣(交)工資料或施工圖認定。
第十一條 本規則由交通運輸部運輸司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2015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