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戶數和人口數是居住在鄉村的常住戶數和人口數。以居民的居住地區為準進行統計,不論其職業如何。根據我國城鄉劃分標準: (1) 凡常住人口10萬以上,非農業人口80%以上者可建市。(2) 凡縣級地方國家機關所在地均設鎮; 總人口在2萬以下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超過2000,或總人口在2萬以上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占全鄉總人口10%以上者,可以建鎮;少數民族地區、人口稀少的邊遠地區、山區和小型工礦區、小港口、風景旅遊區,邊境口岸等地,非農業人口不足2000,如確有必要,也可以設鎮。(3) 城鎮以外的地區為鄉村。居住在鄉村的人口就是農村人口。從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總人口中分出農村人口有重要意義,它可用來研究城鄉人口分配比例,說明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