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工業總產值

農村工業總產值是以貨幣表現的鄉辦工業 (即原社辦工業)、村辦工業 (即原大隊辦工業) 和村以下辦工業 (即原生產隊辦工業、農民聯辦工業和個體辦工業) 企業生產的產品總量。包括成品價值和對外承做的工業性作業價值兩部分。出售的半成品的價值也計入總產值。一般按“工廠法”計算,即按每個企業工業生產活動的最終成果計算。

在企業內部不允許重複,即不能將企業內部各個車間生產的成果相加。同時,其產品必須符合國務院和各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規定的質量標準或訂貨契約規定的技術條件。凡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不合格品,一律不準計算產量、產值。工業性作業只恢復或提高原來產品使用價值或只完成產品生產中的個別工序,應按加工費計算總產值,不包括原材料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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