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宗論是龔自珍提出的根據封建宗法關係劃分等級,確定土地占有,組織生產消費,以維護封建自然經濟的思想。1823年龔自珍在《農宗》一文中提出,以西周宗法制度為依據,把社會成員劃分為大宗、小宗、群宗、閒民四個等級。大宗的長子為大宗,次子為小宗,三子四子為群宗,五子為閒民。小宗的長子為小宗,次子為群宗,三子為閒民。群宗的長子為群宗,次子為閒民。閒民的後代均為閒民。土地按宗法等級占有,實行長子繼承制。大宗、小宗、群宗的田產全由其長子繼承。大宗的次子、三子、四子和小宗的次子向國家請求授田,其餘被定為閒民者既不能繼承祖產也不能向國家請田,“使為佃”,是無土地為人作佃的被剝削者。還規定,大宗有田100畝,使用5個閒民為佃,小宗、群宗有田25畝,使用1個閒民為佃; 大宗、小宗、群宗都只以其1/10的土地收穫給佃戶食用,剝削率極高。社會經濟以農業自然經濟為模式。
如規定: 100畝之大宗除以10畝為宅,10畝給5戶佃民食用,10畝“出租奉上”之外,其餘70畝,用30畝種糧供大宗全家“實食”,10畝種桑薴、木棉、竹漆、果蓏自家食用,30畝種糧出賣交換其他用品,並且要求這種交換隻能通過以物易物進行,“皆不得以贍泉貨”。龔自珍企圖通過實行上述方案,保護地主占有的土地不因諸子共同繼承而分散、削弱,維護封建生產關係,解決無地農民無法生活和流民日增以致危害封建統治的嚴重問題。但是這種利用宗法關係維護封建制度的主張,只是一種違背歷史潮流的幻想,是龔自珍經濟思想中的保守、落後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