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農作物(不含水稻)良種推廣項目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農業部發布了《農作物良種推廣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農作物良種推廣資金是中央財政為加快我國良種推廣,促進農作物良種區域化種植,提高農產品品質而設立的專項資金。為加強對良種推廣項目和資金的管理與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農作物良種推廣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本暫行辦法適用於高油大豆、優質專用小麥和專用玉米等(農作物)良種推廣補貼,水稻良種推廣補貼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下發。現將《農作物良種推廣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農作物良種推廣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農作物良種推廣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農作物(不含水稻)良種推廣項目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辦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農作物良種是指通過國家或省級審定,有市場需求的農作物種子。
第三條項目資金的使用,必須遵循政策公開、農民受益、契約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項目資金的補貼標準,糧食品種一般按每畝10元補助。經濟作物可適當提高補助標準。按照核定的推廣面積,通過供種單位對種植農作物良種的農戶(含農場種糧職工,下同)進行補貼。
第五條通過建立農作物良種推廣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實施良種推廣補貼。選擇示範區必須尊重市場規律,尊重農民意願,不得採取強制手段。具體要求如下:
1、發揮優勢產區優勢。示範區要符合農業部發布的《優勢農產品區域發展規劃》的範圍和要求。
2、符合市場需求。補貼的品種必須是具有市場需求、產品質量有優勢的優良品種。
3、具有轉化能力。示範區有一定農產品加工轉化能力。貫徹優質優價政策,確保優質農產品收購訂單的落實。
4、突出規模效益。良種推廣要集中連片,能夠形成較大的生產區域。
5、促進標準化生產。推廣良種良法及配套技術,提高標準化生產水平。
第六條良種推廣項目由財政部和農業部共同組織實施。
財政部主要職責:落實項目資金預算;會同農業部制定資金分配方案;撥付項目資金;對項目資金使用進行檢查和監督等。
農業部主要職責:提出良種推廣項目計畫和實施方案;組織開展生產管理、技術培訓和諮詢服務;指導示範區進行產銷銜接;對項目的實施過程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第七條省級財政部門和農業(農墾)部門聯合申報本省(墾區)良種補貼面積和資金,制定良種推廣項目實施方案,對項目實施、產銷銜接等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管。
第八條省級農業部門與其市、縣級農業部門負責確定本地區良種推廣項目主推品種和配套技術;組織供種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簽訂統一供種契約;組織農產品加工銷售企業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簽訂收購契約。
第九條供種單位的選擇,由省級農業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組織公開招標。具體招標辦法由各省制定,報農業部、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良種供應和訂單收購契約要明確品種名稱、種子數量、播種面積、供種價格、供種單位、收購單位和收購價格等內容,明確供種單位、收購單位和農民之間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一條示範區所在省各級財政部門和農業部門統一制定標明種子名稱、供種單價、推廣面積和供種數量等內容的良種統一供種清冊(樣式附後),由供種單位印製,並在良種供應時,由購種農民簽名並按指印。
第十二條供種單位根據競標要求,提出良種繁育、加工和統一供種計畫,保證種子貨源充足、質量合格、供應及時。
第十三條示範區所在地財政部門在開標後對供種單位按照招標確定的供種量預撥70%的項目資金,其餘30%的資金憑財政部門和農業部門審核後的供種清冊,於播種(種植)後與供種單位結算。
第十四條示範區所在省各級財政部門要支持和參與良種推廣工作,保證良法推廣和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
第十五條各級農業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農作物種子市場、種子質量、種子價格的監管,做好良種供應和種子質量的監督檢驗工作,防止出現假冒偽劣種子坑農害農和趁機哄抬種子價格的行為。
第十六條中央有關部門要在中央級新聞媒體上公布受補貼的省和縣名單,省級有關部門要在省級媒體上公布受補貼的縣、鄉名單,縣級有關部門要在縣級媒體上公布受補貼的鄉、村名單。鄉政府負責將承擔良種推廣補貼任務的農戶名單在所在村內公布、公示。公布、公示的內容包括良種推廣面積、補貼標準和金額,村內公示必須做到分戶張榜公布,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農業部門要對良種推廣項目實施全過程的服務、協調和監督,並對實施效果進行評估。
第十八條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項目資金撥付、使用的日常監管和檢查。
第十九條任何地方、單位和個人不得套取、擠占、挪用良種補貼資金,否則將嚴肅處理。各級財政和農業部門要設立專線舉報電話。
第二十條各省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財政部、農業部負責解釋,自2004年4月1日起執行,原《關於大豆良種推廣資金管理的若干規定(試行)》(財辦農[2002]17號)、《優質專用小麥良種推廣項目資金管理規定》(財辦農[2003]6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