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房屋裝飾裝修稅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裝飾裝修稅收管理,杜絕零散稅源流失,堵塞稅收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湖南省零散稅收委託代征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縣境內提供房屋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房屋裝飾裝修稅收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地方各稅。
第三條 房屋裝飾裝修,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僱請從事房屋裝飾裝修、設計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對所有權人房屋或使用人房屋進行的裝飾裝修活動。
第四條 房屋裝飾裝修稅款徵收採取委託代征與地稅機關自行徵收相結合的方式。(一)住房裝修及100m2以下門面店鋪裝修由地稅機關委託辰谿縣室內裝飾行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裝飾管理辦)徵收稅款,依法簽訂委託代征協定書,發給委託代征證書。(二)單位裝飾裝修房屋和其他裝飾裝修工程稅收由地稅機關自行徵收。
第五條 房屋裝飾裝修稅收以裝飾裝修雙方結算的價款為計稅營業額,按規定稅率徵收。對會計核算健全的裝飾裝修單位實行查賬徵收。對契約約定的清包工形式承包金額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建築面積和核定的稅額標準徵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情形之一的,房屋裝飾裝修稅收的徵收標準按照房屋不同類別進行核定:(一)一般住宅:建築面積60m2以下的,核定稅額100元;建築面積60—90m2的,核定稅額200元;建築面積90—144m2的,核定稅額400元;建築面積144—200m2的,核定稅額800元;建築面積200m2以上的,核定稅額1300元;別墅:每建築平方米核定稅額13元。(二)非住房按房屋類別分為一般經營性房屋、豪華經營性房屋二類。豪華經營性房屋包括酒吧、茶座、歌廳、舞廳、賓館、洗浴休閒中心等每建築平方米核定稅額16元;招待所、大型商場超市、寫字樓、酒樓、美容美髮店等每建築平方米核定稅額12元;其他門面店鋪每建築平方米核定稅額10元。
第六條 納稅人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訂立裝修契約後或在進場開工前,應攜帶施工單位(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未登記辦證的憑工程負責人身份證)、工程負責人的裝修資質證、身份證、裝修契約(大型裝修工程同時需提交消防許可證)到縣裝飾管理辦進行信息登記,填寫《房屋裝飾裝修工程信息登記表》(以下簡稱《信息登記表》),經縣裝飾管理辦審核蓋章後,連同相關資料一起傳遞給地稅部門,地稅部門簽署意見後,一份由納稅人留存,另一份退回縣裝飾管理辦留存,地稅部門以此為依據按規定標準徵稅,為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地稅部門、縣裝飾管理辦做好日常巡查,加強對家居裝修和經營性場所及辦公用房裝修的督查和稅款徵收。
第七條 納稅人在結算裝飾裝修工程款時,憑房屋裝飾裝修《信息登記表》及稅收完稅憑證等有關資料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開具發票,並按規定向支付方出具發票。
第八條 縣裝飾管理辦應確定專人具體負責房屋裝飾裝修稅收的代征工作,及時掌握並登記房屋裝飾裝修作業的基本信息,每周向主管地稅機關傳遞一次裝飾裝修信息。
第九條 納稅人有符合享受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免稅條件的,可憑相關證件向勞務所在地地稅機關申請,地稅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後,免徵營業稅。
第十條 地稅工作人員、縣裝飾管理辦工作人員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嚴格執行稅收政策,嚴禁擅自減免稅,嚴禁利用職權向納稅人“索、拿、卡、要”。對在履行職責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造成稅款流失的,除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外,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縣裝飾管理辦發現有下列情形,應及時報告主管地稅機關,由主管地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理。(一)納稅人經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納稅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除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外,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外,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納稅人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縣裝飾管理辦未按規定報送納稅資料,未認真履行代征職責,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稅務機關可以終止其委託代征協定,並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 地稅部門應當加強房屋裝飾裝修稅收政策及法律、法規的宣傳,定期對縣裝飾管理辦進行業務指導和政策輔導,組織培訓學習。
第十四條 地稅部門每季度組織一次對縣裝飾管理辦稅收代征情況的全面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其他未盡事宜,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