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鄉鎮協稅護稅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稅源監控,堵塞征管漏洞,切實加強對鄉鎮零散稅收的征管,充分調動鄉鎮協稅護稅的積極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湖南省零散稅收委託代征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的協稅護稅範圍適用於鄉鎮轄區內各類納稅戶,依照有關規定向財稅征管部門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建稅、房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等。第三條 協稅護稅工作職責主要包括:支持和協助徵收機關宣傳國家稅收政策和法律法規,增強公民的稅收法制觀念;支持和協助徵收機關對稅收收入進行控管;支持和協助徵收機關依法徵收稅收收入;依法代征和源頭扣繳稅收收入;支持和協助徵收機關按現行收入預算級次徵收入庫稅收收入;依法確保轄區內的納稅單位或個人積極向徵收機關提供相關真實的納稅資料信息。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成立協稅護稅領導小組。由鄉鎮主要領導負責組織實施,依照本辦法規定搞好轄區內協稅護稅工作。第五條 切實加強轄區內的協稅護稅組織領導。建立健全與上級機關和村級(社區居委會)基層組織的縱向管理以及相關同級部門或單位的橫向聯繫。
第三章 協稅護稅與委託代征
第六條 徵收機關對鄉鎮零散的稅收可以依法委託鄉鎮進行代征。徵收機關應與鄉鎮簽訂委託代徵稅款協定,並發放委託代徵稅款證書。第七條 鄉鎮應全面摸清本地稅源情況,建好稅源台帳,按照依法徵收、依率計征的原則,配合徵收機關核定納稅人當期應納稅額,並由徵收機關列印好納稅人稅票,鄉鎮持稅票將稅款催收入庫到位,必要時,徵收機關可以派員協助鄉鎮徵收稅款。鄉鎮領取稅票時,按所開稅票應納稅額向相關征管部門繳納一定數額押金。對不能按稅票所開金額徵收到位或逾期入庫的,全額由鄉鎮承擔或先行墊付。第八條 徵收機關依法對鄉鎮委託代征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鄉鎮應按時解繳代徵稅款,不得擠占、挪用和延遲解繳代徵稅款,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征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理。第九條 鄉鎮在協稅護稅和委託代征過程中,發現涉嫌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主管徵收機關報告。
第四章 獎懲措施
第十條 對鄉鎮實行協稅護稅目標獎勵,獎勵資金從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財政局的徵收經費中予以安排,不足部分由縣政府解決。第十一條 對在協稅護稅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鄉鎮,縣政府將給予通報表彰,並對主要責任人給予獎勵。第十二條 對協稅護稅工作不力,造成稅收流失或影響徵收工作的鄉鎮,縣政府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第十三條 嚴禁鄉鎮挖轉、買賣稅收收入,以及超越委託代征許可權等弄虛作假的行為,違者將依法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考核兌現
第十四條 主動申報。各鄉鎮必須定期將協稅護稅及零散稅收代征情況上報上級部門,上報時必須附已徵收的零散稅收稅票複印件、納稅人花名冊和文字說明。第十五條 組織考核。由縣政府辦牽頭,組織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財政局、縣礦產資源稅費徵收局等單位為考核組,核實各鄉鎮協稅護稅和零散稅收完成情況。第十六條 年終兌現。縣財政局按照本暫行辦法規定提出獎勵方案,經縣委、縣政府審批後,在年終鄉鎮財政體制結算中一併安排。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