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陶瓷產業基地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辰溪陶瓷產業基地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為有效利用和發揮辰溪陶土資源優勢,做大做強陶瓷產業,促進縣域經濟快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辰溪實際,特制定本優惠政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基地規劃選址於辰谿縣城南錦濱鄉境內,規劃占地面積初定5平方公里,控制10平方公里。
第二條 基地發展定位:以傳統日用陶瓷夯實基礎,以工藝美術陶瓷提升品位,以園林建築陶瓷形成規模,以特種陶瓷增加科技含量,培育一批具有較強競爭力的陶瓷企業,打造集生產、展示、銷售、科研、培訓功能於一體的陶瓷產業基地。
第三條 鼓勵支持園林建築陶瓷、工藝美術陶瓷、工業陶瓷、特種陶瓷企業及相關配套產業進入基地投資興業。嚴格禁止高污染、限制高耗能項目入駐基地。
第四條 入駐基地的企業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規劃、國土、節能、安全等要求,符合辰溪陶瓷產業基地發展總體規劃。項目投資額度、投資規模、經濟效益等各項經濟技術指標須符合有關規定。
第五條 凡經批准進入基地投資開發、生產經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享受本優惠政策。
第六條 對投資大、拉動作用強的新建陶瓷項目,可採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議”的辦法,享受特殊優惠政策。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七條 基地項目建設用地遵循總體規劃、整體布局、分期開發、按需供地、嚴格用途的原則。基地規劃紅線圖內土地全部用於陶瓷及其配套產業發展,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第八條 基地工業用地按辰谿縣工業用地最低價款以招、拍、掛等市場方式取得,用地規模按投資規模以契約方式確定。
第九條 鼓勵投資商參與基地連片開發建設,賦予開發商對基地土地的連片開發建設權。在開發商依法取得基地土地使用權後,按照基地總體規劃,由開發商負責投資基地基礎設施建設,開展招商引資活動。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條 凡投資建設項目符合環保要求,且固定資產(含土地,下同)投資經審核達到下列額度的,實行項目獎勵: 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項目建設用地的征地費用,土地報批費用,土地招、拍、掛所產生的契稅和出讓金,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金和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相關費用由投資商先行支付。在投資商繳清項目建設用地所有稅費後,縣政府對投資商繳納的土地契稅和耕地占用稅縣級部分、土地出讓金縣級部分予以一次性獎勵。對投資商先行支付的其它費用,在項目投產後從其繳納的稅收縣級所得中逐年獎勵給投資商,直至獎完為止。 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減半獎勵。
第十一條 對固定資產投資經審核達到下列額度的,實行貢獻獎勵: 對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企業,項目投產後,且固定資產投資所產生的進項增值稅抵扣完後(原則上在投產後一年內抵扣完)的3周年內,以投資商所繳納的增值稅縣級實際收益(18.75%)的實有部分作為獎勵計算基數,分年度按50%、40%和30%的比例獎勵給投資方。在項目投產後三年內(投產當年生產時間不足半年,從次年開始計算),以投資商每年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縣級收益(28%)的實有部分作為獎勵計算基數,每年按25%的比例獎勵給投資商。 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按前款減半獎勵。
第十二條 鼓勵基地陶瓷企業加快項目建設。對投資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上且按期按質竣工投產的陶瓷項目,分別獎勵業主10萬元、20萬元和30萬元。
第十三條 鼓勵基地陶瓷企業技術創新。對新建國家級工程技術中心或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新建省級工程技術中心或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5萬元;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包括設備)或企業自主創新技術轉化為生產力的,經審核認定後一次性獎勵5-10萬;對新獲得國家級名牌產品稱號或國家馳名商標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獲得省級名牌產品稱號或著名商標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十四條 鼓勵基地陶瓷企業上市融資,對新上市工業企業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第十五條 對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或年納稅稅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連續5年將其個人收入所得稅縣級財政所得部分全部獎勵給本人。
第四章 規費減免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期間,除上繳中央、省、市的收費外,縣本級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免收,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準的30%收取。 對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投產後除排污費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5年內一律按20%的比例實行統收分撥。第五章 資源保護
第十七條 加大陶瓷資源保護力度,嚴格準入條件和控制資源外銷,實行集約化、規模化、產業化、科技化開發利用,促進陶瓷產業可持續發展。
第六章 優質服務
第十八條 成立辰谿縣陶瓷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實行縣級領導掛點聯繫和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協調和解決陶瓷產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為陶瓷產業發展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第十九條 實行項目報批代辦制度。由縣政府指定專門機構代辦各類投資企業的立項、審批、辦證等手續,實行一站式服務。審批許可權在縣內的,按規定時限縮短三分之一時間辦結;審批許可權在市及市以上的,按照上級部門的工作規程,協助企業儘快辦理審批。
第二十條 對基地實行“封閉式”管理和“掛牌保護”。除公安追逃、消防救火等特殊緊急情況外,未經縣陶瓷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批准,任何部門一律不得進入基地檢查。
第二十一條 凡落戶基地的投資項目,縣政府及各職能部門為企業在辦理信貸、融資手續等方面提供便利,並積極協助企業向上爭取政策資金。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基地投資項目必須按契約(協定)約定的時間開工建設、竣工投產,並照章納稅、達標排放。否則,一律不予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基地路、水、電、訊等公用基礎設施由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建設,費用由投資商先行墊付。待項目投產後,以獎勵的形式由縣財政從其繳納的縣級所得稅中逐年獎勵給投資商,直至獎完為止。
第二十四條 本政策由縣城鎮集體工業聯社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經濟管理 優惠政策△ 通知辰谿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1年10月2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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