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限,亦稱保辜。中國古代法律中規定的確定毆傷他人的行為所產生的危害後果的期限。期滿後,據情定罪判刑。始見於漢。《唐律疏議·斗訟》曰:“凡是毆人,皆立辜限。手足毆人,傷與不傷,限十日;著以他物毆傷者,限二十日;‘以刃,刃謂盒鐵,無大小之限,‘及湯火傷人’,謂灼爛皮膚,限三十日;若折骨跌體及破骨,無問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限內死者,各依殺人論;其在限外及雖在限內,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毆傷法。”明清律中亦有此類規定。
辜限 | |
拼音: | |
解釋: | 1.古刑律規定�o凡毆人致傷�o官府立限�o責令被告為傷者治療�o其限期稱"辜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