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性付款

轉讓性付款即轉移性支付。(1) 不能直接取得任何回報的支付款項(例如:捐稅、補貼、慈善事業捐款);(2) 贈款人對收受人的單向轉讓(這種轉讓有時以一定的其他條件為轉移前提)。在項目的經濟評估中,國內政府與項目之間的稅款的收付和物價補貼屬於轉讓性付款,一般應分別予以剔除。

即稅款不作項目的經濟成本,政府物價補貼不作項目的經濟收益。項目的進口投入物的經濟成本應剔除本國關稅和國內貨物稅。但項目利用出口產品作投入時就不應把稅款剔除,因為其稅款是國外消費者願付價格的一部分,也是轉為本國收入的真正代價。對於為利於出口競爭進行物價補貼,使出口離岸價格定得低於經濟成本的出口產品轉為投入時,項目的投入代價為出口離岸價格加上物價補貼。這種物價補貼不屬於轉讓性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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