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於若干涉僑生育政策的通知

轉發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於若干涉僑生育政策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口計生委:

現將《人口計生委對浙江省人口計生委關於要求明確若干涉僑生育政策請示的復函》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領會,切實掌握涉僑生育政策,結合我省有關法規規定,認真做好華僑、歸僑在我省的生育審批和計畫生育相關管理工作。

通知,正文,

通知

各市、縣(區)人口計生委:
現將《人口計生委對浙江省人口計生委關於要求明確若干涉僑生育政策請示的復函》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領會,切實掌握涉僑生育政策,結合我省有關法規規定,認真做好華僑、歸僑在我省的生育審批和計畫生育相關管理工作。

正文

人口計生委對浙江省人口計生委關於要求
明確若干涉僑生育政策請示的復函
國人口函〔2007〕213號
浙江省人口計生委:
你省《關於要求明確若干涉僑生育政策的請示》(浙人口計生委〔2007〕57號)收悉。經商國務院僑辦同意,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華僑在國內的生育政策問題。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資格,並在國外居住,視同定居。出國留學生(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和因公出國人員(包括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不被視為定居。對只取得某一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從未在該國生活的中國內地居民,應按中國內地居民有關政策執行。中國內地居民與華僑結婚在中國內地生育,應遵守其戶口所在地人口和計畫生育的有關規定。
二、關於歸僑計畫生育政策問題。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關於歸僑、僑眷計畫生育工作的幾點意見》(〔1983〕僑研字第002號)規定"歸僑、僑眷所生子女已在國外定居,國內無子女的,可允許其再生育一胎"。考慮到目前我國歸僑以及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實際情況,歸僑、僑眷應執行其戶口所在地人口和計畫生育的有關規定。其中,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歸國華僑的中國內地居民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可在中國內地按規定再生育子女。
三、關於夫妻一方為華僑的中國內地居民在國外多生育子女後回國定居的處理問題。中國內地居民與華僑結婚在境外生育子女且該子女回中國內地定居(即登記入戶)的,應遵守其戶口所在地人口和計畫生育的有關規定。如果在境外不符合其戶口所在地人口和計畫生育有關生育數量規定生育子女,且該子女回國定居的,應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
特此函復。
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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