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彎、滑行指示器

轉彎、滑行指示器

轉彎、側滑指示器(turn coordinator)顯示出飛機在轉彎時能否達到協調轉彎(coordinated turn)的要求,如欠缺此數據參考,飛機便有可能側滑情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轉彎、滑行指示器
  • 外文名:turn coordinator、sideslip indicator
  • 分類:航空儀表
  • 別稱:側滑儀、轉彎指示器
  • 常見形式:機械式、電子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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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

機械式轉彎指示器的原理,是利用二自由度陀螺的進動性來測量飛機的轉彎方向,粗略反映轉彎的快慢程度。
機械式側滑指示器的原理,是利用小球感受飛機的橫向受力,並在橫向合力下運動,顯示側滑。小球相當於單擺的擺錘,模擬飛機轉彎時的受力。

組成

機械式轉彎指示器由二自由度陀螺,平衡彈簧、空氣阻尼器和指示機構組成。其主要設計原則為:
轉彎、滑行指示器
1、自轉軸和飛機橫軸平行;
2、自轉角速度矢量指向左機翼;
3、內框軸與飛機縱軸平行;
4、 測量軸與飛機立軸平行。
機械式側滑指示器由小球、玻璃管和阻尼液等組成。小球相當於單擺的擺錘,玻璃管曲率半徑為擺長,阻尼液對小球起阻尼作用;玻璃管一端有膨脹室,防止阻尼液容積增大。

分類

電子式轉彎、滑行指示器

一、轉彎指示器
轉彎指示器,又稱轉彎速率指示器。通過轉彎速率,間接給出了坡度指示。通常為洋紅色的趨勢指示器,能夠向左、右指示二分之一標準轉彎率及標準轉彎率的轉彎。轉彎指示器通過從標準轉彎率標誌向外延伸洋紅色線條,能夠指示4°每秒以下的轉彎率。如果轉彎率超過了4°每秒,洋紅色線條不能準確地指示下個6 秒的航向,洋紅色線條固定不動,將有一個箭頭顯示。這警告飛行員已經超過了操縱的正常範圍。
轉彎、滑行指示器
二、側滑指示器
側滑指示器是地平儀上被切割的三角形下部的一部分。它指示飛機的縱軸是否和相對風在一條線上。當嘗試保持直線飛行時,飛行員必須經常記住交叉檢查橫滾的零指針和橫滾指針。若航向保持不變,橫滾指針和橫滾的零指針不在一條線上,則飛機不協調飛行,需要進行修正。此時,飛行員應當踩舵使飛機回到協調飛行上。

機械式轉彎、滑行指示器

中間的飛機向左(或右)傾表示飛機正在向左(或右)轉彎。傾角越大表示轉彎角速率越大。當小飛機的翼尖正好指向刻度“L”或“R”,表示飛機正進行“標準轉彎”,此時飛機轉彎穩定,易於控制。
在飛行中,當小球停在中央時,表示沒有側滑;小球偏左,表示有左側滑,即飛行氣流的方向來自左邊;小球偏右,說明存在右側滑。小球偏離中心越多,表示側滑越嚴重,或是說側滑角越大。由於沒有數值刻度,所以不能具體指示側滑角的數值,只能表示側滑的程度。為了使飛行器無側滑的飛行,只要保持小球在中心即可。
轉彎、滑行指示器

機械式轉彎、側滑指示器功能

轉彎指示器

一、指示轉彎方向
飛機轉彎時,產生一個與飛機轉彎角速度成比例的陀螺力矩,使陀螺繞內框軸進動,通過傳動機構帶動指針指示轉彎方向和轉彎角速度。飛機直線飛行時,轉彎角速度為0,陀螺受到的進動力矩為0,平衡彈簧自然狀態,無彈性力矩產生,內框停在初始位置,指針在刻度盤中央。飛機左轉時,轉彎角速度矢量向上,自轉角速度矢量指向左機翼,內框順時針進動,直到進動力矩和彈簧的反作用力矩相等。飛機右轉時,轉彎角速度矢量向下,自轉角速度矢量指向左機翼,內框逆時針進動,直到進動力矩和彈簧的反作用力矩相等。
二、指示轉彎快慢
三、指示飛機無側滑轉彎時的傾斜角

側滑指示器

一、協調轉彎
轉彎儀接通電源,等待陀螺轉速正常,或按規定時間警告旗收起,以後正常工作。平飛時,指針和小球都停在中央位置;飛機傾斜角適當,指針在刻度盤左側,小球處於玻璃管中央;傾斜角偏小,外側滑,指針指左邊,小球在玻璃管右側;傾斜角偏大,內側滑,指針指左邊,小球在玻璃管左側。

中國民用航空技術標準規範

中國民用航空技術標準規範對轉彎側滑儀的標準,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該技術標準規定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機載設備技術標準規定》(CCAR37)頒發。中國民用航空技術標準規定是對用於民用航空器上的某些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機載設備接受適航審查時,必須遵守的準則。

適用性

一、最低性能標準
技術標準規定(CTSO)規定了轉彎側滑儀為取得相應的CTSO標記所必須滿足的最低性能標準。在CTSO-C3e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後製造並欲使用本CTSO標記進行標識的轉彎側滑儀應滿足SAE航空航天標準AS8004《轉彎側滑儀最低性能標準》(1975年9月1日)。
1、功能性
CTSO標準適用於轉彎側滑儀,用於測量和顯示航空器的垂直軸的轉彎率,並包含一個滑動指示器。
2、失效條件分類
根據CTSO第1.1.(Ⅰ)段定義的功能故障是“次要”失效條件。系統設計保證等級應至少等同於這種失效條件分類。
3、功能品質 按照AS8004的試驗條件進行規定的性能證明。
4、環境質量合格鑑定
設備(環境)試驗應按照(美國)航空無線電技術委員會於2004年12月9日發布的檔案RTCA/DO-160E《機載設備環境條件和試驗程式》。
5、軟體質量合格鑑定 如果該產品項目包含有數字計算機,則其軟體開發按照1992年12月1日發布的RTCA/DO-178B《機載系統和設備合格審定中的軟體考慮》。軟體設計保證等級應與第1.1.(Ⅱ)段中規定的失效條件分類一致。
6、電子硬體質量合格鑑定
如果該產品項目包含有複雜的可程式器件,開發這種部件的開發應按照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諮詢通報(AC)20-152,航空無線電技術委員會檔案RTCA/DO-254《機載電子硬體設計保證指南》。其硬體設計保證等級應與本CTSO第1.1.(Ⅱ)段中的失效條件分類一致。
7、偏離
允許提出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最低性能要求的替代或等效方法。如果引用這些方法,必須證明設備具有同等的安全等級。可依據CCAR-21第21.310條(二)提交偏離申請。

標記

除了按《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CCAR-21)第21.312條規定進行標記外,還應清晰永久地標出下列信息:
1、在主要設備部件上的零件號的標識應包括表明更改狀況的方法(包括硬體和軟體)。
2、計算機軟體等級。
3、儀表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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