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釋義
是指在施行伴有輻射照射的任何實踐之前要經過充分論證,權衡利弊。只有當該項所帶來的社會總利益大於為其所付出的代價的時候,才認為該項實踐是正當的。
此項原則要求:效益≥代價+風險。
同時,不僅引入新實踐需要做正當性判斷,對已經存在的實踐,當其效能與後果有了新的變化時也應當審查其正當性。必須指出,個人或人群組與社會獲得的淨利益可能在程度上是不一致的。
相關理論
(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ALARA,合理可能儘量低)在實際的
輻射防護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實施某項輻射實踐的過程中,可能有幾個方案可供選擇,在對幾個方案進行選擇時,應當運用最最佳化程式,也就是在考慮了經濟和社會等因素後,應當將一切輻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達到的儘可能低的水平。
劑量限值
是“不可接受的”和“可耐受的”區域
分界線。它也是
輻射防護最最佳化的約束上限。做這個約束限制的本意在於群體中利益和代價的分布不均勻性,雖然輻射實踐滿足了正當化的要求,防護也做到了最最佳化,但還不一定能對每個個人提供足夠的防護,因此,對於給頂的某項輻射實踐,不論代價與利益分析結果如何,必須用此限值對個人所受照射加以限制。
| 公眾照射(公眾中關鍵人群組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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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5年的年平均有效劑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 任何一年不得超過50mSv
| 年有效劑量,1mSv 特殊情況下,如果5個連續年的年平均劑量不超過1mSv,則某一單一年份的有效劑量可提高到5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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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晶體的年當量劑量,150mSv
| 眼晶體的年當量劑量,15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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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手和足)或皮膚的年當量劑量,500mSv
| 皮膚的年當量劑量,50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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