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智慧財產權就是軟體開發者對自己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權利,是一種無形財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軟體智慧財產權
- 定義:人們對自己的智力勞動成果權利
- 法律適用:著作品著作權
- 什麼是著作權: 著作權又稱著作權,是指文學
基本信息
軟體智慧財產權是計算機軟體人員對自己的研發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由於軟體屬於高新科技範疇,目前國際上對軟體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法律還不是很健全,大多數國家都是通過著作權法來保護軟體智慧財產權的,與硬體相關密切的軟體設計原理還可以申請專利保護。
法律適用
1) 著作品著作權:將研發成果中的文檔、程式或其他媒質視為作品,適用著作權法進行保護;
2) 設計專利權:套用端的工程技術、技巧性設計方案,可以申請專利保護;
3) 形式表現商標權:產品名稱、軟體界面等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可以申請商標保護。
著作權又稱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權利。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1) 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2) 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 修改權,即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 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5) 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即以複製、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目前大多數國家採用著作權法來保護軟體,將包括程式和文檔的軟體作為一種作品。但實際上對於軟體的保護是一個綜合的保護,還可以通過專利法、契約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不同的方法來進行保護。
中國公民和單位對其所開發的軟體,不論是否發表,不論在何地發表,不論是否進行著作權登記,均享有著作權。按照WTO規則,協定國之間的著作權互相認可。
考慮到軟體作品的特殊性,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制定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軟體著作權保護的主要依據是《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軟體著作權登記不是軟體著作權保護的必要條件,但在發生著作權糾紛時,著作權登記材料法律上是認可的。
軟體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這是法律授予軟體著作權的專有權利。人身權是指發表權、開發者身份權;財產權是指使用權、使用許可和獲得報酬權、轉讓權。
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開發者身份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的權利以及在其軟體上署名的權利;
使用權:即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複製、展示、發行、修改、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其軟體的權利;
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即許可他人以本條第(三)項中規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方式使用其軟體的權利和由此而獲得報酬的權利;
轉讓權是指權利人向他人同時轉讓使用權、使用許可和獲得報酬權,即將所有的財產權讓予他人。
軟體的開發需要大量的智力和財力的投入,軟體本身是高度智慧的結晶,與有形財產一樣,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以提高開發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軟體產業的發展,從而促進人類文明的進步。
打擊侵權盜版,保護軟體智慧財產權,建立一個尊重知識,尊重智慧財產權的良好市場環境是政府的意向,也是軟體企業的願望,它將關係到軟體產業的發展和軟體企業的存亡。
1) 原版軟體(普通保護)
2) 共享軟體
A、共享軟體是一種免費分發的定期限試用軟體。
⑴ 共享軟體的主要分發途徑
① 通過展銷會分發
② 通過公告牌網頁分發
③ 從一個試用者傳給另一試用者
⑵ 共享軟體的內容
共享軟體具有全部或部分功能;源程式代碼通常不包括在共享軟體程式中。
B、共享軟體的保護規定
⑴ 定期限免費試用
共享軟體通常包括一個"簡介"(reaadme)檔案或開放式選單表明這個軟體是共享軟體以及一份如何、向何地匯款的聲明。在聲明中約定的期限內,用戶可以免費試用共享軟體。
⑵ 試用到期後購買使用權或停用
有些共享軟體在試用期結束後自動鎖住軟體功能;另一些則未加過期鎖保護。不論如何,試用期後繼續"試用"便侵犯了著作權所有者的權益。
⑶ 僅限試用
① 在試用期間(未購得著作權所有者許可),對共享軟體開發新的套用是非法的。
② 許多電腦書附有共享軟體盤,這只是共享軟體分配體系的一部分,購買書並不等於購買了所附的共享軟體。
⑷ 禁止牟利分發
試用者不得通過複製、分發共享軟體進行牟利。
3) 免費軟體
A、免費軟體是一種免費分發、免費使用的弱保護軟體。
免費軟體的分發途徑與共享軟體相類。
B、免費軟體的保護規定
⑴ "飲水思源"準則
用戶的任何源於免費軟體的開發套用也必須作為免費軟體。
⑵ 禁止牟利分發
非著作權人不得通過複製、分發免費軟體進行牟利。
4) 公有領域軟體
A、公有領域軟體
公有領域軟體又稱自由軟體,是一種被著作權所有者明確放棄作品財產權的、可以被任何人自由使用的軟體。
⑴ 允許通過複製、分發自由軟體牟取經濟利益
⑵ 對自由軟體的二次開發成果的產權歸二次開發者所有
⑶ 基於自由軟體而進行的套用開發,開發者擁有套用成果的所有權
B、特別規定
⑴ 一般認為,原始自由軟體的著作權所有者並未放棄著作人身權。
⑵ 凡符合下列各項之一者,除開發者身份權以外,軟體的各項權利在保護期滿之前進入公有領域:
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二十五年,截止於軟體首次發表後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護期滿前,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向軟體登記管理機構申請續展二十五年,但保護期最長不超過五十年。軟體開發者的開發者身份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軟體著作權人:對軟體享有著作權的單位和公民。
一般情況下,軟體著作權歸軟體開發者所有。軟體開發者通常是指進行實際的組織、開發工作,提供工作條件以完成軟體開發,並對軟體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也可以是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完成軟體開發,並對軟體承擔責任的公民。
1、合作開發:開發者共同享有(契約、協定的除外)
(1)可分割:單獨享有權利;行使時不得侵害整體著作權;
(2)不可分割:開發者協商一致行使權利。
2、委託開發:雙方契約約定,沒有限定契約的,權利歸開發者(受委託者)所有;上級部門或政府下達的任務,按同樣情況處理。
軟體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屬於單位。
1、使用許可
由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對象是一種無形財產,因此可以同時為多數人占有。在法律上"一物一權"的原則,在智慧財產權領域體現使用許可。
所謂軟體許可,是指軟體權利人與軟體使用人之間通過訂立協定確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的協定。依照這種協定,使用人不享有所有權,但可以在協定約定的時間、地點,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軟體產品。
軟體使用許可不同於軟體權利轉讓,不發生著作權的轉移或者著作權人的變更。
2、使用許可的種類
按照被許可使用所授予的使用權和排他性強弱的不同,可以分為三種:
(1)獨占使用許可:權利人通過書面契約授權,被授權方可以根據契約的規定的方式、條件、時間確定獨占性,權利人不得將軟體使用權授予第三方,權利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該軟體;
(2)排他使用許可:權利人通過書面契約授權,被授權方可以根據契約的規定的方式、條件、時間確定獨占性,權利人不得將軟體使用權授予第三方,權利人自己可以使用該軟體;
(3)普通使用許可:權利人通過書面契約授權,被授權方可以根據契約的規定的方式、條件、時間確定獨占性,權利人可以將軟體使用權授予第三方,權利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該軟體。
使用軟體的設備、環境
(1)單機使用許可
通常,在市場上購買一套軟體所獲得的只是將該軟體安裝在一台計算機上的使用許可,這種只能在一台機器上安裝的使用許可就是單機使用許可。安裝在伺服器上的除外。
(2)場地使用許可
指軟體著作權人許可特定場地內的所有計算機均可使用其軟體。一項場地許可可能包括多份軟體的優惠價格或者允許對特定軟體進行無數次複製;許可費用可能根據網路的節點數或者檔案伺服器的數量對價格進行調整。當單位擁有許多計算機時,如果採用單機許可則需要購買很多軟體,而獲得場地許可要經濟的多。但獲得場地許可必須直接與軟體著作權人聯繫。
(3)列印設備
一些列印軟體如字型或者字型檔等,既可以安裝在計算機上,也可以集成在印表機的晶片中,所以,這類軟體許可方式有兩種,一是基於計算機的使用許可,二是基於印表機的使用許可。目前漢字印表機中都安裝有中文字型檔軟體。
基於計算機的使用許可是指所有安裝這類軟體的計算機都需要獲得使用授權許可;基於印表機的使用許可是指一個使用授權許可允許軟體安裝在所有使用這台印表機的計算機中。
2、關於被許可人
(1)單人許可
單人許可是指被許可使用的軟體只能由某個特定的人使用。這裡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一個單位(法人)可以申請單人(位)許可,有點類似於場地許可,如果一個單位有多個辦公地點,使用單人(位)許可更合適。
通常,獲得單位許可後,單位可以無限制地使用該軟體,但是其使用條件一般需要每年續簽。
(2)多用戶
分為網路許可、並行許可、開放式許可。
網路許可,在網路環境下,根據可以使用該軟體的計算機數量確定。
並行許可,在網路環境下,根據最多可能同時使用該軟體的計算機數量確定。
開放式許可是指軟體著作權人向用戶發放的使用許可數超過其提供的安裝載體數。例如提供一套資料,發放十個使用許可。
3、關於被保護對象
(1)捆綁式
捆綁式銷售就是軟體著作權人將一些程式組合成程式組打包銷售,這類軟體不允許分開安裝和分開使用。常用的辦公軟體一般包含文字、表格、演示等處理軟體,不同的組合就有個人用戶版、企業版等。有時兩個獨立包裝的產品也會組合吸收,如WPS office + 金山毒霸,這種情況要看事先有沒有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可以理解為產品促銷,不屬於捆綁式銷售。
(2)共享軟體
共享軟體是一種軟體著作權人通過展銷會、公告板等方式免費向使用者或者公眾分發的軟體,這種軟體往往具有該軟體正式版本的部分或者全部功能,使用者可以通過使用該軟體熟悉其使用方法或功能,但可能有使用時間的限制。
共享軟體是需要付費的,在共享軟體的介紹檔案或選單中通常會註明該軟體是共享軟體、付款說明。
(3)自由軟體
自由軟體是一種不需要支付許可費用的免費發行軟體。與共享軟體的發行方式大致相同,但最終用戶卻不需要支付費用,同時自由軟體的原始碼通常是公開的,著名的如LINUX。自由軟體不能為了獲得利潤而發放,並且任何基於自由軟體的二次套用開發必須作為自由軟體。
(4)版本升級
通常一種軟體的功能都在不斷地完善和提高,其外在的表現即為版本的不斷升級。一般而言,版本號越高,軟體的功能越強。用戶為了獲得更新版本的軟體可以直接購買一套完全的、可獨立運行的更新版本的軟體(完整版),也可以購買舊版本的升級版。
完整版:您可以繼續使用以前的版本;也就是您可以用新舊兩套。
升級版:您只有一套軟體授權,您只可以用新的或用舊的。
一般情況下,購買軟體不包含免費的版本升級;有時,為了保護用戶的權益,例如在新版本推出前夕,著作權人會承諾給予一定時間或一定次數的免費軟體升級服務。
還有些軟體,如防毒軟體,著作權人會提供數據更新服務。
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使用他人受保護的作品,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報酬。
(1)合法持有軟體複製品的單位、公民,在不經該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
* 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體裝入計算機內;
* 為了存檔而製作備份複製品,但這些備份複製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一旦持有者喪失對該軟體的合法持有權時,這些備份複製品必須銷毀;.
* 為了把該軟體用於實際的計算機套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除另有協定外,未經該軟體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後的文本。
(2)因課堂教學、科學研究、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等非商業性目的需要對軟體進行少量的複製,可不經軟體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使用時應當說明該軟體的名稱、開發者,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依本條例所享有的其他各項權利。該複製品使用完畢後應當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銷毀,不得用於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
課堂教學一般是指面對面的、教師範圍內的課堂教學;科學研究一般是指非商業性的科學研究;國家機關執行公務也僅指具體執行公務的行為,如在調查取證過程中需要複製有關當事人的軟體等,並不是說國家機關在一般的辦公行為中就可以隨便複製他人的計算機軟體。
2、法定許可
指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該按規定支付報酬。
合法持有軟體複製品的單位、公民,在不經該軟體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享有下列權利:
(1)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體裝入計算機;
(2)為了存檔而製作備份複製品。但這些備份複製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
(3)為了把該軟體用於實際的計算機套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除另有協定外,未經該軟體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後的文本。
因課堂教學、科學研究、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等非商業性目的的需要對軟體進行少量的複製,可以不經軟體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使用時應當說明該軟體的名稱、開發者。
計算機軟體的開發者不論是否發表該軟體,都享有著作權,而向軟體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軟體著作權的登記是提出軟體權利糾紛行政處理或者訴訟的前提。軟體登記管理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檔案,是軟體著作權有效或者登記申請檔案中所述事實確實的初步證明。因此進行軟體著作權登記的好處是:
1) 幫助權利人在發生糾紛時主張權利提供的有力證據;
2) 協助司法機關方便、快捷地取證,以便迅速結案;
3) 配合政府機構實施管理促進軟體產業發展,企業亦可享受免稅待遇;銷售自有知識
任何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對軟體進行複製、傳播的行為,或以其它方式超出許可範圍傳播、銷售和使用軟體的行為,都是軟體盜版行為。盜版是侵犯受相關智慧財產權法保護的軟體著作權人的財產權的行為。
計算機軟體的性質決定了軟體的易複製性,每一個最終用戶,哪怕是初學者都可以準確無誤地將軟體從一台計算機拷貝並安裝到另一台計算機上,這一過程非常簡單,但不一定合法。備份以外都任何軟體複製行為都是違反著作權法的。
(1) 最終用戶盜版
當企業或機構("最終用戶")使用盜版軟體或未經授權而複製軟體時,便是最終用戶軟體盜版行為,並構成侵權。
最終用戶軟體盜版有以下形式:
* 未經軟體許可協定許可,在一台或多台計算機上運行他人軟體;
* 拷貝磁碟不是為了存檔的目的,而是進行再次安裝和分發;
* 不具有可進行升級的合法版本,但卻利用升級機會;
* 利用取得的教育用或其它限制使用的非零售版軟體,其許可協定規定不能向單位出售或由單位使用;
* 在工作場所內外交換軟體磁碟。
請注意,用戶購買了一套正版軟體,並不意味著他就可以在兩台或多台計算機上安裝和運行該軟體,這取決於軟體許可協定授予他的許可權;一般情況下,正版軟體的一個使用許可,是只可在一台計算機上安裝和使用。
(2) 購買硬體預裝軟體
計算機硬體經銷商為了使其所售的計算機硬體更具有吸引力,往往在計算機上預先安裝未經授權的軟體,即為"硬體預裝"。"硬碟預裝"的行為,一般出現在硬體銷售商中,但目前在某些計算機生產商、系統集成商和獨立軟體開發商中也存在"硬碟預裝"的情況。
如果計算機銷售商為吸引顧客購買其計算機產品,在未經正版軟體廠商授權的情況下將軟體安裝到計算機硬碟中,這種行為就構成了對軟體著作權擁有人的侵權。這種情況用戶也需要承擔侵權責任,除非用戶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在購買硬體時也購買了合法的軟體。所以,如果計算機銷售所銷售計算機中已經預裝了軟體,那么用戶應該向計算機銷售商索要軟體許可協定、原始光碟、用戶手冊等相關檔案和收據。
(3) 客戶機-伺服器連線導致的軟體"濫用"
通過客戶機-伺服器的形式連線多台計算機,用戶可以調用存在區域網路內的軟體。伺服器軟體的使用許可一般對伺服器用戶的數量有明確的限定,或者要求用戶取得單獨調用的許可。由於客戶機的終端用戶在形式上並不是直接複製軟體,而是一種超越許可範圍的使用,這種侵權形式更需要引起單位用戶的警惕,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
(4) 盜版軟體光碟
仿製是通過模仿享有著作權的軟體作品,並進行非法複製和銷售。
對於套裝軟體,常常可以發現裝有該軟體程式的仿冒版光碟或磁碟,以及相關的包裝、手冊、特許協定、標貼、登記卡和防盜密碼等。對於消費者來說,可以通過注意以下幾點來防止誤購仿冒產品:
* 購買時仔細檢查產品的真偽;
* 到誠實守信的經銷商處購買;
* 在購買時確認軟體包括有全部用戶材料和特許協定。
授權採購軟體的部門應該知道有以下有關情況的常常是仿冒軟體:
* 軟體價格大打折扣,低得讓人難以置信;
* 軟體以光碟大全的形式經銷,無一般合法產品所附帶的材料和包裝;
* 軟體無生產廠家的標準防偽標識;
* 軟體無一般合法產品所附帶的原始使用許可協定或其它材料(如用戶登記卡或手冊);
* 軟體的包裝或所附的材料為複印件或印刷質量很差;
* 光碟呈黃金色(由可複製光碟刻錄而成),而正版軟體光碟的特點是呈現銀白色(系唯讀光碟);
* 光碟包含不只一個生產商的軟體,或者含有一般不"成套"出售的程式;
* 軟體由不能提供合法產品正當擔保的經銷商通過郵購或線上方式經銷等。
(5)網際網路線上軟體盜版
隨著網際網路的普及,線上軟體剽竊變得更加流行。不法之徒經常在網際網路的站點上刊登廣告,出售仿冒軟體。另外,他們還經常將未經授權的軟體上載到網路上,供網路用戶從網上下載。用戶下載並使用這類軟體也屬於違法。
一些共享軟體允許下載試用,但在使用一定時間或次數後,應該付費。
用戶如果有侵權行為,將依情節輕重承擔下列責任:
1、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2、行政責任:包括責令停止製作和發行侵權複製品、沒收非法所得、沒收侵權複製品及製作設備、處以最高為10萬元人民幣或者總定價的5倍的罰款等;
3、刑事責任:複製或銷售侵權產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處三年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或者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或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有犯罪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刑罰。
1、向員工提供正版軟體
單位首先要給員工提供正版軟體,這是問題的關鍵,要做到這一點,需要採取以下措施:
.估計單位的軟體需求;
.對每台計算機建立對應的軟體統計表,列出機器中已經存在和未來需要的軟體;
.提供正版軟體來滿足每台機器統計表的要求;
.對軟體作出合理的預算;
.及時向員工提供所需軟體;
.合理估計員工的需求,提前制定計畫加以滿足。
2、防止複製及使用未經授權的軟體
單位還應當採取各種措施防止員工使用盜版軟體,以免給單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確保及時提供正版軟體;
.堅持使用正版軟體並廣泛教育員工;
.指定專人負責軟體的合理使用;
.對軟體的購置進行登記;
.定期檢查單位所有計算機的硬碟,確保所有程式為正版;
.對員工的盜版行為進行糾正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