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院校學員學籍管理規定

軍隊院校學員學籍管理規定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檔案。1985 年 2 月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頒發。1987 年 3 月部分條款作修改和補充。對學員入學與註冊,考試與成績記載,升級與留級,退學、轉專業與轉學,獎勵與處分,畢業、結業、肄業與修業,均作明確規定。如具有學籍的學員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德育、智育、體育考核合格者為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者,授予學位。

各類輪訓班、短期進修班學員,學習期滿,成績合格,發給修業證書。學員畢業考試課程一門不及格,經補考仍不及格者或畢業考試有兩門以上課程不及格者,均為結業,發給結業證書。畢業設計(論文)、畢業實習不及格者,當時不補考(補作),發給結業證書。如本人申請,可隨下一年級學員補考(補作)一次。補考(補作)及格者,換髮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接換髮證書時計,並註明“補考(補作)及格”。學員經批准退學者,在校學滿 1 年或修滿 1 年規定學分者為肄業,發給肄業證書。在校學習不足 1 年或未修滿 1 年規定學分者,發給退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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