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聘用文職人員體格檢查通用標準 (試行)

《軍隊聘用文職人員體格檢查辦法(試行)》是由總政治部、總後勤部於2015年9月2日聯合頒發的檔案,首次對全軍和武警部隊聘用文職人員體格工作進行全面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隊聘用文職人員體格檢查辦法(試行)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physical examination of civilian personnel employed by the armed forces
簡介,內容,

簡介

《軍隊聘用文職人員體格檢查辦法(試行)》於2015年9月2日由總政治部、總後勤部聯合頒發,《軍隊聘用文職人員體格檢查辦法(試行)》堅持把戰鬥力標準作為根本依據,著眼我軍現代化建設對文職人員身心素質的新要求,遵循當前國家和軍隊醫療衛生技術新規範,充分吸收軍地系統各類人員體檢實踐經驗,按照科學定位、寬嚴適度、突出重點、規範實用的原則擬制。體檢標準共30條,細化明確了身高體重、外科、內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婦科等檢查項目的合格標準,根據軍隊工作生活的特殊要求,從嚴制定傳染性疾病、精神類疾病、心理疾患等檢查標準。為提高標準執行的規範性,同步制定體檢辦法,對文職人員體檢的職責分工、程式方法、工作要求和違規人員處理等,一併作出規定。

內容

軍隊聘用文職人員體格檢查通用標準 (試行)
第一條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5cm以上,合格。
第二條 體重符合下列條件的,合格:
(一)男性:不超過標準體重(標準體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於標準體重的15%;
(二)女性:不超過標準體重的20%、不低於標準體重的15%。
第三條 顱骨缺損、顱腦畸形、顱腦手術史、腦外傷后綜合征,不合格。
第四條 頸部運動功能受限、明顯斜頸、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
第五條 存在功能障礙的骨、關節、軟組織傷病和畸形,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六條 惡性腫瘤、影響功能的良性腫瘤,不合格。
第七條 難以治癒且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皮膚病、傳染性皮膚病,不合格。
第八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包括實驗室檢查發現陽性結果,不合格。
第九條 血壓在下列範圍,合格:
(一)收縮壓≥90mmHg,<140mmHg;
(二)舒張壓≥60mmHg,<90mmHg。
第十條 心率在下列範圍,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經檢查系生理性。
第十一條 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克山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
但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者經手術治癒者,合格。
第十二條 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第十三條 嚴重慢性胃、腸疾病,肝臟、膽囊、脾臟、胰腺疾病,肝內膽管結石,有梗阻的膽結石,不合格。
下列情況合格:
(一)胃潰瘍或十二指腸潰瘍已癒合,1年內無出血史,1年以上無症狀者;
(二)膽囊摘除術後無嚴重併發症者。
第十四條 急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先天性或者獲得性缺失一側腎臟、腎臟移植史、腎盂積水、有梗阻的泌尿繫結石,不合格。
第十五條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況合格:
(一)Ⅱ型糖尿病血糖控制在正常範圍內。
(二)甲狀腺功能亢進治癒後1年無症狀和體徵者。
第十六條 紅斑狼瘡、皮肌炎、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各種瀰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
第十七條 嚴重食物、藥物和其他物質過敏及嚴重過敏體質的,不合格。
第十八條 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女性高於80g/L,合格。
第十九條 愛滋病、病毒性肝炎、結核、流行性出血熱、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熱病、傷寒、副傷寒、布魯氏菌病、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絲蟲病,以及其它傳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況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癒後2年以上未再復發,無症狀和體徵,實驗室檢查正常;
(二)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腎結核、腹膜結核,臨床治癒後3年無復發(水面艦艇人員、潛艇人員除外);
(三)細菌性痢疾治癒1年以上;
(四)瘧疾、黑熱病、血吸蟲病、阿米巴性痢疾、鉤端螺旋體病、流行性出血熱、傷寒、副傷寒、布魯氏菌病,治癒2年以上,無後遺症;
(五)絲蟲病治癒半年以上,無後遺症。
第二十條 癲癇或者其它神經系統疾病及其後遺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症、轉換性障礙、分離性障礙、抑鬱症、躁狂症、神經症、人格障礙、智力低下、夢遊、遺尿症、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以及其它精神類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條 影響語言正常表達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 不能通過軍隊聘用文職人員心理檢測專用軟體檢測和結構性心理訪談的,不合格。
第二十四條 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佩戴助聽器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第二十五條 任意一眼矯正視力低於0.8(標準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六條 唇、齶裂及唇裂術後明顯瘢痕,不合格。
第二十七條 夏季著短裝身體裸露部位有文身的,不合格。
第二十八條 未納入體檢標準,但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九條 聘用緊缺人才和高層次人才,身高、體重、視力等標準可適當放寬。
第三十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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