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生產經營違法,軍隊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違反軍隊生產經營經濟法律規範,危害社會,危害部隊,造成一定的後果,應受法律制裁的行為。根據軍隊生產經營經濟行為主體的法律地位,及其行為的內容和形式,可以分為生產經營交往不當行為和生產經營管理不當行為;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法的性質,可以分為經濟犯罪、嚴重的經濟違法行為和一般的經濟違法行為。
軍隊生產經營違法,軍隊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違反軍隊生產經營經濟法律規範,危害社會,危害部隊,造成一定的後果,應受法律制裁的行為。根據軍隊生產經營經濟行為主體的法律地位,及其行為的內容和形式,可以分為生產經營交往不當行為和生產經營管理不當行為;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法的性質,可以分為經濟犯罪、嚴重的經濟違法行為和一般的經濟違法行為。
軍隊生產經營違法,軍隊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違反軍隊生產經營經濟法律規範,危害社會,危害部隊,造成一定的後果,應受法律制裁的行為。根據軍隊生產經營經濟行為主體的法律地位,及其行為的內容和形式,可以分為生產經營交往不...
軍隊生產經營法規 軍隊生產經營法規,調整軍隊生產經營組織在軍隊生產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分為兩大類:一是國家制定和頒發的法律、法規;另一類是軍隊頒發的法規和規章。
軍隊生產經營單位義務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規定,軍隊生產經營單位應承擔下列義務:(1)貫徹因地制宜、多種經營、發揮優勢、綜合利用、穩步發展的方針,堅持為部隊服務的生產經營方向。(2)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以及軍隊的有關規定,不得搞違法經營。(3)自覺接受國家工商、財政、稅務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軍隊財務監督是軍隊各級部隊、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利用價值指標對完成事業任務的經濟活動所進行的監察與督促。主要內容包括:對經費收入、支出、撥付等活動的監督;對物資採購、儲存、調撥、使用等活動的監督;對軍隊生產經營活動中資金來源、資金使用、費用支出、收益分配等活動的監督。監督的目的在於促使單位和部門嚴格...
軍隊生產經營 軍隊生產經營,廣義上指以軍隊作為管理主體,由軍隊編成內的各級部隊有組織地開展的一切生產活動。狹義上指以軍隊作為管理主體,為彌補軍費不足而組織的盈利性生產活動。
(1985)財字第110號通知印發的《軍隊單位在銀行開設帳戶和存款的管理辦法》中“軍隊工廠(礦)、農場、馬場、軍人服務部、省軍區以上單位實行企業經營的招待所(含經總部、軍區、軍兵種批准實行企業經營的軍以下單位...
第六條解釋,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
軍隊生產經營範圍,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規定的軍隊生產經營範圍。軍隊生產經營範圍,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規定,軍隊生產經營要立足於搞實業,主要是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工礦業等。軍辦企業在完成指令性軍品生產任務的前提下,應積極發展民品和外貿產品;養殖、種植業,可與地方企事業單位合資經營;倉庫、醫院、科研、修理、工程...
軍隊生產經營經濟學 軍隊生產經營經濟學是一門學科。軍隊生產經營經濟學,研究軍隊進行農副業和軍需品生產經營等經濟活動中的經濟關係、經濟規律、經濟特點、經濟發展趨勢及其在軍隊後勤建設及軍事經濟中的地位與作用等的一門學科。
生產經營審計,審計機關依據國家和軍隊的有關法規,對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的財務收支、經營管理和經濟效益所進行的審計監督。其主要內容包括:(1)審查生產經營活動是否符合軍委和總部的規定; (2)審查生產經營財務管理是否有效,核算是否正確,動用部隊的裝備、設施等固定資產是否經有關領導...
各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國防科工委(以下統稱各大單位)所屬單位(包括生產經營單位,下同)的房地產開發活動,由其所在大單位後勤基建營房部門歸口管理。房地產開發的具體業務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承辦。第五條 各大單位房地產管理部門應會同營房和土地管理部門,以城市或地區為單位,組織編制利用軍隊房地產進行開發...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嚴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徵求意見稿)》是為維護黨政機關和軍隊形象,維護良好市場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督促各類生產經營主體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印刷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
第三十一條 軍隊藥品供應保障機構和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採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收受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對具有執業證書的有關人員,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