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生產經營單位義務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規定,軍隊生產經營單位應承擔下列義務:(1)貫徹因地制宜、多種經營、發揮優勢、綜合利用、穩步發展的方針,堅持為部隊服務的生產經營方向。(2)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以及軍隊的有關規定,不得搞違法經營。(3)自覺接受國家工商、財政、稅務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遵守財經紀律。(4)不準動用部隊在編裝備和營房搞生產經營。如需動用編餘裝備和空閒營房、設施等,應按規定報批並按規定提取費用,進行補償。(5)不準動用、擠占國防費。(6)生產收益要保證用於部隊供應,解決基層問題,任何集體和個人不得擠占和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