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生產經營單位義務

軍隊生產經營單位義務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規定,軍隊生產經營單位應承擔下列義務:(1)貫徹因地制宜、多種經營、發揮優勢、綜合利用、穩步發展的方針,堅持為部隊服務的生產經營方向。(2)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以及軍隊的有關規定,不得搞違法經營。(3)自覺接受國家工商、財政、稅務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遵守財經紀律。(4)不準動用部隊在編裝備和營房搞生產經營。如需動用編餘裝備和空閒營房、設施等,應按規定報批並按規定提取費用,進行補償。(5)不準動用、擠占國防費。(6)生產收益要保證用於部隊供應,解決基層問題,任何集體和個人不得擠占和私分。

軍隊文職幹部的基本條件是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暫行條例》的規定,文職幹部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有:(1)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自覺獻身於國防事業。(2)遵守國家法律、法令和軍隊有關條令、條例及規章制度,執行命令,聽從指揮,遵守紀律,保守軍事機密,恪守職業道德。(3)繼承、發揚人民軍隊的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實事求是,聯繫民眾,團結協作,艱苦奮鬥。(4)具有勝任本職工作的思想理論水平、專業技術知識和實際工作能力。(5)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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