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

新鄉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的施行時間2009年1月1日,細則是共三十六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
  • 施行時間:自2009年1月1日起
  • 細則:共三十六條
  • 意義:為做好我市擁軍優屬工作,
  • 適用範圍:新鄉市各行政區域
細則,施行信息,

細則

第一條為做好我市擁軍優屬工作,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增強軍政軍民團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河南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雙擁模範城(縣)創建命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都必須依照本規定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組織領導,納入政府的議事日程,納入社會經濟發展總體規劃,納入單位和部門目標管理責任制,納入各級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內容,納入全民國防教育內容,納入年度工作計畫,確保組織機構、政策落實、運行機制、經費保障“四個到位”。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擁軍優屬工作。人事、財政、勞動保障、教育、文化、衛生、房管、交通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擁軍優屬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兩級應當完善雙擁工作領導機構,其辦事機構實行軍地合署辦公,落實工作人員和經費保障,保證雙擁工作的正常開展。健全基層擁軍優屬服務組織,鄉鎮(街道辦事處)指定專人負責擁軍優屬工作。積極引導和規範社會組織參與,依託鄉鎮(街道辦事處)、社區、村社和民間組織,紮實有效地開展擁軍優屬活動。
第六條把以愛國主義為核心,以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為重要內容的國防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列入宣傳、教育、文化、廣播影視、新聞等部門的年度工作計畫。制定適應市、縣(市、區)實際情況的教育制度,運用多種宣傳工具,完善教育設施,提高人民民眾的國防觀念和擁軍優屬意識,增強做好擁軍優屬工作的自覺性。
第七條廣泛深入地開展創建全國、省級雙擁模範城(縣)和爭創擁軍優屬模範(先進)單位、爭當擁軍優屬模範(先進個人)活動。爭先創模活動要著眼於鞏固和發展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的新型軍政軍民關係,把擁軍優屬與擁政愛民結合起來,把發展社會生產力與提高部隊戰鬥力結合起來,促進雙擁工作整體水平的提高,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軍隊現代化建設。
第八條廣泛開展軍民共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行業、文明社區等活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有條件的應與駐軍經常開展軍(警)民聯防聯治活動,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發揮重要作用。
第九條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協助駐新部隊搞好軍事設施的保護管理。地方基本建設、項目開發涉及軍事設施時,應主動與部隊協商並按照審批許可權報批,未經批准不得強行施工。對破壞軍事設施的案件,司法機關應當依法從嚴從快查處。
第十條積極支持和配合部隊完成軍事訓練、戰備執勤、科研試驗、施工生產等任務。協助駐新部隊實施人才戰略工程,廣泛開展科技、文化、智力、法律擁軍。部隊因軍事需要徵用土地,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及時辦理審批手續,有關費用應按政策規定給予減免。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駐新部隊後勤保障社會化工作,積極在飲食保障、商業服務、營房保障、醫療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油料保障、職工分流安置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務。市轄各公路、橋樑、隧道收費站對軍車免收通行費並保證軍車優先通行。市區各機動車停車場、腳踏車存放處對軍車停放一律免費,軍人的腳踏車(機車)停放憑有效證件實行免費。
第十二條現役軍人、軍隊離退休老幹部、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在新鄉境內的風景區、名勝古蹟等景點一律減免門票;義務兵、軍隊離退休老幹部、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或公交免費IC卡)乘坐市公交總公司統一管理的公車輛,包括城鄉結合區域內行駛的公車輛(用於旅遊觀光的公車除外)一律免費;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乘坐新鄉境內的長途汽車實行半價收費。
第十三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駐新部隊和軍休所(中心)、軍轉站、烈士陵園等優撫事業單位攤派各種物資或者費用。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要積極維護軍政軍民團結,教育民眾熱愛軍隊、尊重軍人,依法保護軍人和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應當主動預防,最大限度地避免發生軍民矛盾和糾紛。凡遇重大軍民糾紛,當地政府主要領導應當親自及時出面,按照“團結—協商—團結”的原則,儘快妥善予以解決,儘量減少負面影響。
第十五條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參戰退役人員,按照有關政策給予享受撫恤補助。
第十六條農村義務兵家庭的優待標準,應當嚴格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在鄉重點優撫對象優待金納入縣級財政預算,實行縣統籌,由縣級財政部門及時撥入同級民政部門,民政部門統一發放。撫恤補助優待金推行社會化發放。
第十七條各級政府在制定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線和落實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時,不得將優撫對象撫恤補助優待金計入優撫對象家庭收入和基本生活費。縣級人民政府應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勤勞致富,並對生活、住房、醫療方面存在困難的在鄉重點優撫對象家庭給予救助。
第十八條鼓勵現役軍人在部隊建功立業。凡在部隊榮立一等功的義務兵,城鎮戶口的,由新鄉市政府頒發獎金5000元,農村戶口的,增發當年優待金的50%;榮立二等功的義務兵,城鎮戶口的,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頒發獎金2000元,農村戶口的,增發當年優待金的30%;榮立三等功的義務兵,城鎮戶口的,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頒發獎金500元,農村戶口的,增發當年優待金的20%。
第十九條烈士、因公犧牲或病故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願應徵並且符合徵兵條件的,優先批准服現役。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參戰退役人員申請解決宅基地、承租或購買政策性保障住房的,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先、優惠待遇。居住農村的重點優撫對象住房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第二十條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烈士子女降20分錄取;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照顧10分錄取;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子女,照顧20分錄取;現役軍人的子女(新鄉戶籍)照顧5分錄取。義務兵和士官退出現役後,報考國家公務員和中等職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轉業軍人及調入現役軍人的子女入園入學、轉學應保證安排。
第二十一條六級以上殘疾軍人的醫療,按照《新鄉市一至六級殘軍人醫療保障實施辦法》(新市民〔2008〕77號)予以保障,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其他重點優撫對象的醫療按照《新鄉市民政局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關於轉發省民政廳財政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關於轉發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印發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新市民〔2008〕109號)規定執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參戰退役人員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優先享受城鄉醫療救助。享受撫恤補助的在鄉重點優撫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負擔經費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解決。
第二十二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企業在用工制度改革中,對本單位的烈軍屬、殘疾軍人職工應優先妥善安置。對待崗的應當優先培訓、優先安排。
第二十三條現役軍人夫妻分居兩地的,按規定到部隊的探親假,所在單位應優先安排,其車(船)費由所在單位按規定報銷,假期內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四條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隨軍的現役軍官家屬、文職幹部家屬、士官家屬,由駐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凡駐我市境內的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隨軍家屬的責任和義務,任何單位不得拒絕接收,不得收取任何附加費用。各級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安置隨軍家屬,應當儘可能照顧專業對口、發揮特長,安置去向應為效益好、能正常發放工資的單位。凡有生產任務的企業,一般不安排現役軍人配偶下崗。
第二十五條隨軍家屬安置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接收單位按安置計畫每少安置1人,應當向當地政府繳納4萬元的轉移資金。拒不繳納者,除通報批評外,屬事業單位的,由本級財政直接劃撥;屬企業的,按照國家行政徵收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軍隊轉業軍官的隨調配偶,由有關部門接收安置,對無工作無收入的隨軍家屬,經部隊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申請,當地政府按規定每月發給生活補助費200元,直至安置就業為止。經費由當地政府解決,勞動部門辦理。
第二十六條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工商、稅務、公安、城建、衛生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手續,優先安排經營場所,憑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自領取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七條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的新鄉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其符合隨軍條件無法隨軍的家屬,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隨軍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有關撫恤優待。
第二十八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貫徹“從哪裡來,回哪裡去”原則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針。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採取政府安置就業、扶持就業、有償轉移安置、自謀職業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辦法。
第二十九條國家機關在招考公務員時,人事部門應對報考的退役士兵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2年內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錄用的,應當退回一次性安置補償金和《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
第三十條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及其隨調(含退休隨遷)的配偶子女,各地各單位應當積極接收,妥善安置,按規定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因提高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休所工作人員待遇需地方財政解決的經費,應當及時解決。軍休人員的醫療保障,統一納入當地醫保部門管理,享受與地方同職級的幹部、職工醫療待遇。對治病自費藥費較多、造成生活困難的,應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一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擁軍優屬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用於落實優撫政策獎勵立功受獎軍人,解決優撫對象生活、住房、治病等方面困難。
第三十二條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都有依法接收轉業幹部的責任和義務,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帶編分配安排好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職務;黨和國家機關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機構編制部門應按照上級規定的編制比例增加行政編制,主要用於安排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招聘錄用公務員時,經考試合格後,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用已被安置在企事業單位中的軍隊轉業幹部。
對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創辦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部門應優先辦理經營許可證、優先核發營業執照,優先辦理開業貸款。
第三十三條各級政府應當堅持每年檢查擁軍優屬工作的執行情況,在擁軍優屬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在單位不能評為文明單位,已被評為文明單位的,要取消文明單位的稱號。
第三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在擁軍優屬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新鄉市軍民共建雙擁模範城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施行信息

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1998年8月30日頒發《新鄉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新政〔1998〕7號)、2002年11月21日《新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解決雙擁工作中有關問題的意見》(新政文〔2002〕169號)同時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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