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防令將校轉員法

軍防令將校轉員法,宋代禁軍將校轉補法令。《軍防令》規定將校的轉員次序為:指揮使缺,以副指揮使補充;副指揮使缺,以都頭補充;都頭缺,以副都頭補充;副都頭缺,以軍頭、十將補充。又規定將校出缺時的轉補年限和員額為:10人缺3人,7~5人缺2人,3人缺1人,滿3年者,進行轉補;未滿3年者,8人缺5人,7人缺4人,3人缺2人,亦進行轉補。真宗朝具體規定:不到規定年限和員額時,將校出缺遷補採用“權領”的辦法;而不到3年期限,又無缺額,因軍功遷補的將校,則暫時“奉朝請”,不任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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