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律名。清代的所謂軍籍,專指世隸軍籍的衛所兵丁。 刑律名。清代的所謂軍籍,專指世隸軍籍的衛所兵丁,如運送漕糧的旗丁(又稱運丁、軍丁或屯丁)之類。由於旗丁世隸軍籍,故對其中犯徒流罪者,在刑罰的具體執行和刑後的處理上有某些特殊的規定:凡軍籍犯罪該徒流者,各依所犯杖數決訖;徒五等依律發配,徒限滿日,仍發回原衛所(並所屬州縣);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發直省衛所(並所隸州縣) 附籍; 罪該充軍, 依律發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