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工產品定型工作條例

軍工產品定型工作條例是國務院、中央軍委於1986年12月31日聯合發布施行的軍事行政法規。共5章31條。內容包括:總則、定型機構及其職責、設計定型、生產定型以及附則等。《條例》規定了產品定型應遵守的原則有:(1)新研製的產品一般應先進行設計定型,後進行生產定型;(2)生產批量很小的產品,只進行設計定型;(3)按引進的圖紙、資料仿製的產品,只進行生產定型;(4)單件生產的或技術簡單的產品不進行定型,可以鑑定方式進行考核,考核的內容、方法、批准手續,由組織鑑定的部門參照本條例確定;(5)凡能獨立考核的一般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應在產品定型前進行鑑定;(6)產品必須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化、系列化、通用化原則成套定型,凡能獨立考核的配套產品,應在主產品定型前定型。

軍工產品質量管理條例是國務院、中央軍委於1987年5月25日批准發布,同年7月1日起施行。對軍工產品的研製、生產過程實施全面的、有效的質量管理的基本依據。共12章68條,內容包括:總則、質量保證體系、研製過程的質量管理、生產過程的質量管理、計量和測試的管理、外購器材的質量管理、不合格品管理、使用過程的質量管理、質量信息管理、質量成本管理、獎勵和法律責任以及附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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