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職責

軍官職責是軍官是軍隊中經正式任命,擔任領導、指揮、管理、技術職務的軍人。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的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的一般職責有:(1)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軍隊的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2)服從命令,一切行動聽指揮。(3)積極學習軍事、政治、科學文化,不斷提高現代作戰的指揮能力,堅決完成作戰任務。(4)精通本職業務,認真履行職責,積極負責地完成本職工作。(5)熟練掌握和認真管理所配備的裝備,使其經常保持良好狀態。(6)尊重士兵,愛護下級,團結同志,處處做士兵的表率。(7)尊重地方政府,熱愛人民民眾。(8) 嚴格保守國家和軍隊的秘密,遵守安全規定,防止事故。

軍法條例是英國歷史上各時期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針對軍隊的具體情況頒布的各種軍事法規的統稱。早在1527年英王波希未米和斐迪南一世就著手編制了一批旨在加強士兵紀律的軍事法令。規定士兵不經允許不準進行掠奪和洗劫城市,火炮、彈藥、軍備倉庫一律為皇帝所有。後來在英格蘭,由國王或鴦命的軍隊司令官發布過一些管理軍隊的法令。1689年在英國產生了和平時期軍隊管理的法律,稱《叛變法》。在英茵內戰時期,也發布過幾次軍事法方麵條例/如1639年條例(適用於皇家軍隊)、1642年條例(適用於議會軍隊)、1666年和1672年兩次對荷戰爭中的條例、1685年的軍法條例等。這些條例都是根據具體情況頒布的。直到1678年才產生一部《軍法條例》,其後與每年頒布的《叛變法》合併為1879年的《軍紀軍規法》,後來又發展為《軍隊法》。此外,根據國王授權,在印度的軍隊,也制定過軍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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