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阻礙執行職務罪

軍人阻礙執行職務罪是軍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軍事職務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違反軍人職責罪。本罪主要特徵:(1)行為人主觀上出於故意,具有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的目的。(2)客觀上實施了毆打、捆綁、傷害等暴力行為,或實施了以殺人、損害名譽等相要挾的威脅行為。

犯罪對象是正在執行職務的軍人,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國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土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以軍人論。"預備役人員",是指編人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公民。"其他人員",是指在軍隊和武警部隊的機關、部隊、院校、醫院、基地、倉庫等佇列單位和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工作的正式職員、工人,以及臨時徵用或者受委託執行軍事任務的地方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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