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庭條例是蘇聯軍事審判工作的基本法規。國家在武裝力量中行使司法權的各部門組織與活動的基本依據。蘇聯最高蘇維埃1958年12月25日批准,經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1968年2月21日命令修改補充。共5章30條,其內容包括:總則、軍事法庭管轄案件範圍、對軍事法庭司法活動的監督、軍事法庭的組織領導以及軍事法庭成員的責任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事法庭條例
- 頒布時間:1958年12月
- 類型:基本法規
軍事法庭條例是蘇聯軍事審判工作的基本法規。國家在武裝力量中行使司法權的各部門組織與活動的基本依據。蘇聯最高蘇維埃1958年12月25日批准,經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1968年2月21日命令修改補充。共5章30條,其內容包括:總則、軍事法庭管轄案件範圍、對軍事法庭司法活動的監督、軍事法庭的組織領導以及軍事法庭成員的責任等。
軍事法庭條例是蘇聯軍事審判工作的基本法規。國家在武裝力量中行使司法權的各部門組織與活動的基本依據。蘇聯最高蘇維埃1958年12月25日批准,經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1968年2月21日命令修改補充。共5章30條,其內容包括...
《山東省各級軍事法庭組織條例》是1945年山東軍區公布施行的條例。山東省各級軍事法庭組織條例,1945年8月山東軍區公布施行。軍事管理期間,為審判戰爭罪犯及漢奸案件,鎮壓反動活動,在山東軍區司令部,膠東、渤海、魯中、濱海、魯南軍區司令部及各城市衛戌司令部內設軍事法庭。各軍事法庭設主席1人,檢查員1人,司法員2...
國際軍事法庭:是指專門打擊和懲治戰爭犯罪行為的國際司法機構。二戰結束以來,國際社會建立的審判戰爭犯罪的國際軍事法庭主要有: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又稱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是二戰結束後建立的專門審判德國戰犯的國際刑事特別法庭。該法庭由英、美、蘇、法四國法官組成。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是二戰結束後建立的專門懲治日本...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在中國工農紅軍中設立的軍法機構,是中國軍事審判機構的最早形式。1931年9月1日,頒布《革命軍事法庭暫行條例》。1932年2月1日,頒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軍事裁判所暫行組織條例》,規定設立軍事裁判所,審理紅軍中的刑事案件。抗日戰爭時期,軍事裁判所改為軍法處。1939年頒布《軍法處工作條例草案...
英國頒布了《緊急權力法》《關於行政機關非常職權法》等一系列軍事法律;美國頒布《擴軍法》《間諜法》;蘇維埃俄國頒布《紀律條例》《佇列條例》《野戰條例》和《軍事法庭條例》。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為適應戰爭的需要,美國先後頒布了《兩洋艦隊法》,鼓勵生產軍火的《加速折舊法》和有關徵兵與訓練的《徵兵與訓練...
邊防、消防、警衛、水電、黃金、交通和森林武警部隊的軍事、政治、後勤工作,均接受武警總部的指導,編制序列與內衛部隊大體相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自己的服裝式樣、識別標誌和軍銜等級,其內務制度、紀律要求、佇列基礎訓練和政治思想工作等則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有關條令、條例和規定。2、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總部機關 ...
在前蘇聯司法體制下,軍事審判廳列入最高法院的編制,其人員從最高蘇維埃選舉產生的最高法院的審判員中批准任命。軍事審判廳的活動,應遵循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的法律,遵循最高法院條例和軍事法庭條列。軍事審判廳作為第一審法庭,審理特別重要的刑事案件,審理將軍和兵團級以及職級更高的軍人的犯罪案件。
第一條 依照德國管制委員會的決定應建立國際軍事法庭以對戰犯進行審判,對其所犯罪行不存在特定的地域性,不論其作為個人或作為組織或集團成員的身分,或兩者兼而有之而被起訴者,均具有同等性質。第二條 本協定所述國際軍事法庭的憲章、許可權和任務均規定於所附的國際軍事法庭條例中,條例為本協定的基本組成部分。...
北洋政府為適應統治需要,極力擴大與加強軍事審判機關,常以軍事法律和軍事審判取代普通司法程式。按北洋軍閥時期的陸軍、海軍審判條例規定,軍事法庭進行審判時,不準旁聽,不準請辯護人,不準抗訴,實行秘密審理和秘密行刑,以便於其專斷擅判、草菅人命。同樣,在國民黨統治時期,為了防止革命者利用法庭作講壇,宣傳革命...
1.國際軍事法庭條例的革命性 2.領導者責任觀確立的背景 3.20世紀30年代美國的“中立”4.從描述中日全面戰爭的用詞出發之所見 第五章 總體戰下的政軍關係 序言 1.政軍關係論與第一次世界大戰 2.統帥權的內實與變化 3.未宣戰的戰爭 4.走向對美、英、荷的戰爭 第六章 從大政翼贊會的成立到對...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條例(節錄)(1945年8月8日) ………1023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判決書(節錄)(1946年10月1日) ………1025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宣判書 ………1031 紐倫堡國際法庭關於“強制勞工”與“強制 勞動罪”的界定與量刑法規及其運用 ………1032 附錄二 1991—2001年國內(包括部分國外)學者研究 華北勞工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