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檢察院條例

軍事檢察院條例是蘇聯軍事檢察工作的基本法規。國家在武裝力量中行使檢察權的各部門組織與活動的基本依據。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1966年12月14日命令和1966年12月1日蘇聯法律批准。共3章27條,包括:總則、軍事檢察長和軍事檢察員的權力,軍事檢察院的組織和編制等。條例指出:依照蘇聯憲法規定,蘇聯總檢察長及下屬軍事檢察長,在其職權範圍內對蘇聯武裝力量中是否準確執行法律實施最高監督,軍事檢察院只服從蘇聯總檢察長,行使職能不受任何地方和軍事機關的干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事檢察院條例
  • 頒布時間:1966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蘇維埃主席團
  • 實施地區:蘇聯
條例明確規定軍事檢察院的職能是:(1)同一切危害蘇聯安全、危害武裝力量戰鬥力、違反軍紀和各項勤務制度的行為作鬥爭,採取背施防範違法行為,消除違法根源;(2)監督武裝力量準確劃一地執行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自治共和國的各項法律,及時採取法定措施以制止任何人的任何違法行為;(3)保護軍人及其家屬、武裝力量職工和其他公民,以及部隊、機關、院校、企業、團體的權利和合法利益。同時規定,軍事檢察院以其全部活動,在蘇聯武裝力量中加強社會主義法制,教育軍人始終不渝、準確地執行蘇聯法律、軍人誓詞、各種條令、指揮員和首長的命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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