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檢察院條例是蘇聯軍事檢察工作的基本法規。國家在武裝力量中行使檢察權的各部門組織與活動的基本依據。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1966年12月14日命令和1966年12月1日蘇聯法律批准。共3章27條,包括:總則、軍事檢察長和軍事檢察員的權力,軍事檢察院的組織和編制等。條例指出:依照蘇聯憲法規定,蘇聯總檢察長及下屬軍事檢察長,在其職權範圍內對蘇聯武裝力量中是否準確執行法律實施最高監督,軍事檢察院只服從蘇聯總檢察長,行使職能不受任何地方和軍事機關的干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事檢察院條例
- 頒布時間:1966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蘇維埃主席團
- 實施地區:蘇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