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指揮體制

軍事指揮體制是有關軍隊指揮活動的機構設定、職能劃分和相互關係的制度。由指揮員和指揮機關、指揮對象、指揮手段構成的從上到下的完整系統。通常包括總部、戰區、軍種、部隊等層次,每個層次設有作戰、情報、通信、電子對抗等部門。具有計畫和預測、組織和指揮、控制和協調等基本功能。它的確立、應貫徹集中統一、堅定迅速、主動連續、靈活運用、精幹合理、科學高效,周密協同,全面保障的原則。軍事指揮體制按層次可分為總部指揮體制、軍種指揮體制、戰區指揮體制、部隊指揮體制;按軍種可分為陸軍指揮體制,海軍指揮體制、空軍指揮體制、戰略核力量指揮體制;按作戰方式可分為戰略指揮體制,戰役指揮體制,戰術指揮體制。

軍事審判管轄是軍事法院在受理軍隊內部第一審刑事案件範圍上的分工。主要根據軍事法院的職責範圍、犯罪軍職人員的職敬和服役部隊等情況來劃分。它解決的是各級軍事法院、各軍種軍事法曉之間以及軍事法院與地方人民法院之間對軍叭內部第一審刑事案件的管轄問題。(1)級別管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管轄正師職、技術六級(文職幹部正局級)以上軍職人員的犯罪案件、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及涉外刑事案件;大軍區級單位的軍事法院管轄副師職、技術七級(文職幹部副局級)到副團職、技術九級(文職幹部副處級)的軍職人員的犯罪案件、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集團軍級、軍護單位軍事法院管轄年營職、技術十級(文職幹部正科級)以下軍職人員犯罪案件、判處無期徒刑以下的各種刑事案件上級軍事法院在必要時有權管轄下級軍事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交由下級軍事法院審判。(2)地區管轄。對於軍職人員犯罪案件的審判,一律由被告人服役或者所在單位的軍事法院管轄,被告人服役或者所在單位未設軍事法院的,則由對其單位第一審刑事案件有管轄權的地區軍事法院管轄。(3)軍種管轄。對於軍職人員犯罪案件的審判,按被告人服役或者所在單位的軍種,由陸、海、空軍和二炮各級軍事法院管轄。(4)軍地互涉案件的管轄。軍事法院與地方人民法院在第一審刑事案件受理範圍上的分工,主要是依據被告人的身份,也就是說,軍職人員不論其是在軍內犯罪還是在地方犯罪,也不論其是單獨犯罪還是參與共同犯罪,一律由軍事法院審判。但是,武蓍部隊人員的犯罪案件,由地方縣以上人民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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