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司法統一法典

軍事司法統一法典是美國國會於1950年通過的一項適用於各軍種的基本司法法律。分為證據法、程式法和實體法三個組成部分,規定了軍法的適用範圍和原則,軍事法庭的管轄範圍,軍人犯罪和刑罰的種類及審判原則等。1962年和1968年,國會對《軍事司法統一法典》進行了修訂,進一步協調了民事法與軍事司法的關係,使軍事司法納入整個國家司法體系。該法的通過與頒布,取消了原有的《陸軍法》、《海軍法》、《空軍法》和《海岸瞀衛隊法》。

軍事後勤法律關係是由軍事後勤法律規範確認和調整的,有關組織和人員在軍事後勤活動中形成的以某種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係。軍事後勤法律關係存在於軍事後勤活動的各個方面。由主體、客體、內容三個部分所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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