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作業環境
1.1 車間內外應保持整齊、清潔、通道平坦、暢通
1.2 進、出口處應根據車間通道情況和作業區域情況設定安全標誌或限速標誌,並符合GB2894—82 的規定;
1.3 作業區的場地應整齊、防滑、無凹陷、凸起和嚴重油污現象;
1.4 車間內不準搭建簡易建築物,如果特殊情況必須搭建,應經有關部門批准,並規定使用期限,用完後立即拆除;
1.5 通道寬度應符合以下規定,寬度標誌線套用油漆塗刷,並保持清晰。
行人通道大於或等於1.8m;
電瓶車通道大於或等於3m;
汽車或叉車通道大於或等於3.5m。
1.6 進入車間的鐵路線軌道頂面應與地面平齊。
1.7 廠房內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和自然採光。自然採光照度應不低於50Lx。
1.8 車間應設定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事故照明。
1.9 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滅後,在易引起工傷事故或通行時易發生危險的場所,應裝設人員疏散用的事故照明。
1.10 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滅後,事故照明電源應自動投入,在有專人值班時,可採用手動切換。
1.11 天窗應有機械開啟裝置,並啟閉靈活、可靠、關閉嚴密,無漏雨現象。
1.12 車間廠房應有排水系統、保證在當地雨季降雨量最大時,排水暢通,陰井不冒水。
1.13 設備上的工作燈和手提式工作燈均應採用安全電壓供電,並符合GB3805—83《安全電壓》的規定。
1.14 廠房內交流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零)幹線,可利用直接埋入地中的金屬構件,但不得利用輸送可燃易燃物質的管道。
1.15 接地線埋入件應具有足夠的機械強度,良好的導電性及熱穩定性、連線應牢固、可靠、並保證導電的連續性。
1.16 起動機的供電滑接線的兩端應有電源相線信號燈,並保持清晰明亮。
1.17 裝接臨時線路應先填寫“裝設臨時線申請單”報請有關部門批准,如超過規定期限, 應安裝正式線路。
1.18 臨時線路需用良好的橡套電纜,長度不宜超過10m,線上不得有接頭。
1.19 臨時線宜懸空架設或沿牆架設,離地面高度不得低於2.5m;在通行汽車、叉車的通道上,其離地面高度不得低於4.5m。
1.20 煤氣、蒸氣、熱水、回水、壓縮空氣、乙炔、氧氣、天燃氣和燃料油管道穿過牆壁或樓板處,應加套管保護。套管內的管段不應有焊縫,管道和套管之間套用石棉繩和防火材料填塞。
1.21 動力管道嚴禁穿越生活間和辦公室,乙炔、氧氣和煤氣管道不能通過煙道、通風管、配電室和易燃易爆物倉庫。
1.22 氧氣管道不宜與燃料油管道共架敷設。
1.23 氧氣、乙炔、燃料油、天燃氣管道應有消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1.24 管道應無裂紋和滲漏,管道應保持暢通,密封良好,無跑、冒、滴、漏現象。
1.25 管道上的閥門應啟閉靈活,關閉嚴密不漏。流量表、安全閥等均應完好,無泄漏現象。
1.26 管道的外表油漆塗色應符合下列規定:
飽和蒸氣管基本色:紅色;色環:黃色
壓縮空氣管基本色:淺蘭色
消防用水管基本色:橙黃色
乙炔管基本色:白色
氧氣管基本色:深蘭色
低熱值煤氣管基本色:黃色。
1.27 壓力為(0.86~14.7)×104Pa 的車間乙炔管道進口處,應設中央回火防止器。
1.28 原材料、半成品、工位器具工裝夾具等存放場地不得侵占車行通道和人行通道。
1.29 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不得超過《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表4 的規定。
1.30 工業企業的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的工作地點的噪聲標準為85dB(A)。現有工業企業經過努力暫時達不到標準時,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90dB(A)。
1.31 對粉塵濃度高的場所,產生有害氣體的作業區(點),震動噪聲嚴重的作業區(點) 應採取切實有效的防護措施。
1.32 車間地面的油污及鐵屑應及時清理。
2. 安全管理
2.1 車間應設專職或兼職的安全人員,並建立安全技術檔案,隨時記錄安全生產情況。
2.2 新入廠人員未經三級安全教育或考試不合格者,不準參加生產或單獨操作。
2.3 特種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後,必須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者方準獨立操作。
2.4 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定期進行複審。
2.5 工作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好防護用品,女工要把髮辮放入帽內。旋轉工具機嚴禁帶手套操作。
2.6 不準穿拖鞋、赤腳、赤膊、敞衣、戴頭巾、圍巾工作;上班前不準飲酒。
2.7 保證安全防護、信號保險裝置齊全、靈敏、可靠,保持設備潤滑及通風良好。
2.8 凡運轉設備不準跨越,傳遞物件和觸動危險部位。
2.9 調整檢查設備需要拆卸防護罩時,要先停電關車。不準無罩開車,各種機具不得超限使用。
2. 10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下班前必須切斷電源、氣源、熄滅火種、清理場地。
2.11 深夜班、加班以及在封閉廠房作業時,必須安排兩人以上一起工作
2.12 嚴禁從行駛中的機動車輛中爬上、跳下,拋卸物品;車間內不準騎腳踏車。
2.13 嚴禁任何人攀登吊運中的物件以及在吊鉤下通過和停留。
2.14 設備應定人操作,開動本工種以外設備時,須經有關領導批准後方可操作。
2.15 檢查修理機械電氣設備時,必須掛停電警示牌,設人監護。
2.16 各種安全防護裝置、照明、信號、監測儀表、警戒標記、防雷裝置等不準隨意拆除或非法占用。
2.17 一切電氣、機械設備的金屬外殼和行車軌道等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或重複接地安全措施。
2.18 非電氣人員不準裝修電氣設備或線路。使用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可靠,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措施,並應戴好絕緣手套。
2.19 高空作業必須紮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不準穿硬底鞋,嚴禁在高空投擲工具、材料。
2.20 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和腐蝕等物品,必須分類妥善存放,並設專人嚴格管理。
2.21 易燃、易爆等危險場所,嚴禁吸菸和明火作業,不得在有毒、粉塵生產場所進餐、飲水。
2.22 產生有害人體的氣體、液體、塵埃、渣滓、放射線、噪聲的場所、生產線或設備, 必須配置相應的三廢處理裝置或安全保護措施,並保持良好有效。
2.23 變、配電室、氧氣站、煤氣站、乙炔發生站、空壓機站、發電機房、鍋爐房、油庫、危險品庫等要害部位,非崗位人員未經批准嚴禁入內。
2.24 各種消防器材、工具應按消防規範設定齊全,不準隨便動用。安放地點周圍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2.25 梵谷處作業、帶電作業、禁火區域動火必須經有關部門審批方可進行。
2.26 發生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後,必須認真執行國務院頒發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
2.27 發生重大事故或惡性未遂事故時,要及時搶救傷員,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領導和上級領導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