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器材攜行量,按規定標準隨腳踏車和分隊(班、排、連、營)所攜帶的車輛維修器材的數量。規定攜行量是使營以下分隊經常能保持一定數量的器材儲備,能隨時機動和投入戰鬥。攜行量的多少,是根據不同戰鬥樣式、部隊擔負的任務、車輛數量和駕駛員的維修能力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