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資產證券化中的私人治理法律問題研究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越來越多的金融活動地超出一國的政治和地理邊界,以期在全球範圍內實現金融資源的有效配置。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Legal issues on private governance in cross-border securitization
論文作者
繆心毫著
導師
李國安指導
學科專業
國際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廈門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7
關鍵字
資產證券化 金融監管 信用評級 國際法
館藏號
D996.2
館藏目錄
2010\D996.2\1

內容簡介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越來越多的金融活動地超出一國的政治和地理邊界,以期在全球範圍內實現金融資源的有效配置。金融活動的全球化對現有國家自上而下的單向垂直監管制度提出挑戰,客觀上要求對現有的金融監管制度進行相應的回應性改革,實現監管模式從“統治”到“治理”的轉變。與此同時,國際法理論也正經歷著深刻的結構性變革,私人在國際法中的主體性身份日益得到重視。在國際金融法領域,私人的作用尤其明顯,持續創新的國際金融活動以及高度複雜的金融交易結構使國家在實施金融監管時面臨著監管成本過高、監管滯後甚至形同虛設的窘境,從而為專業性中介機構參與創製金融規則、實現金融治理全球化提供了豐富的發展空間。專業性中介機構的積極參與在某種程度上改變了國際金融法的法律結構,同時也要求國家對專業性中介機構的治理行為進行必要而有效的規制。 作為國際金融活動中方興未艾的領域,跨境資產證券化集中體現了國際金融法的這一轉變趨勢。儘管在跨境資產證券化領域內,國家仍然發揮著重要的監管和導向作用,但信用評級機構、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和律師等專業性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設計具體交易的結構,或者通過制訂通用性的金融技術標準,引導並規範跨境資產證券化的整個流程,不僅僅影響著既有的國內法或國際法律規則的實施效果,而且在事實上主導著跨境資產證券化規則體系的形成。鑒此,作者擬從私人治理入手來探尋私人在跨境資產證券化領域內的作用,重點分析私人促成跨境資產證券化規則體系形成的法律過程及其相應的規範性問題。 全文分為前言、正文及結語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分為五章。 在前言中,筆者對研究課題的確定予以說明,對既有的研究成果加以簡要的評析,並介紹了本文的基本理論框架,以及擬闡述、分析的主要問題。 第一章,筆者首先對跨境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基本流程進行闡述,指出跨境資產證券化的本質特徵對傳統的國際法理論提出了挑戰。金融創新領域內傳統的國家監管模式面臨滯後性、低效率等諸多問題,相對而言,私人尤其是私人管理機構,在促進資產證券化的跨境運作並提供制度保障方面發揮著相當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筆者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私人治理問題進行分析。私人性質的信用評級機構引發了私人參與公共治理的規範性問題。筆者圍繞信用評級機構參與治理所引發的問題,著手分析美國的NRSRO制度,探析如何建立適當的制度防範信用評級機構參與治理所可能發生的弊端。 第三章,筆者對會計準則制定機構作為私人參與治理的規範性問題進行分析。由於多重委託關係的存在,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可能被公司等利益集團所俘獲。筆者就此對會計準則制定機構的規範性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將其從國內層面的FASB擴展到國際層面的IASB,並在此基礎上探討我國的會計準則制定模式。 第四章,筆者首先闡述了律師在跨境資產證券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引介“Lex Juris”這一概念,並將其與“Lex Mercatoria”進行比較,認為應在一定程度上承認律師立法的作用。 第五章,筆者對私人參與全球金融市場治理所面臨的問題進行總體性分析。私人的參與有助於提高金融市場治理的效率,但面臨著傳統理論中難以解決的規範性困境。但筆者認為,私人在促進效率方面的功用應可以緩解規範性問題的質疑,而且通過決策透明和信息公開等程式的改善來解決規範性困境。 結語部分,筆者認為,儘管私人參與治理會導致規範性問題,承認私人立法也面臨諸多理論上的困難,但應對此抱寬容態度,承認其在一定領域內的有限立法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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