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納稅人的稅負公平原則的表現
在現行國際稅收制度中,有很多內容都反應了跨國納稅人的稅負公平原則。比如,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避稅與逃稅就反映了跨國納稅人稅負公平的原則。其實,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避稅與逃稅在一定意義上說就是稅負公平原則的一個直接要求。因為雙重徵稅或由避稅或逃稅引起的徵稅不足都會造成一種稅負不公。前者使雙重納稅人自己處於不利的不公平地位,而後者使守法足額交稅的納稅人處於不利的不公地位。因此國際稅法中涉及到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避稅與逃稅的眾多制度與規範都反映了跨國納稅人稅負公平的原則。
跨國納稅人稅負公平原則與國內稅收公平原則
稅負公平是國內稅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國際稅法領域裡的稅負公平要比國內稅法的稅負公平複雜得多。公平是相對而言的。在國內稅法中,納稅人的稅負公平是以國內納稅人為參照對象。參照對象單一,公平較易得到實施。而在國際稅法領域,情形則有所不同。因為一個跨國納稅人通常都要既受到來源國的優先稅收管轄,又要受到居住國的最終管轄,有可能要分別在來源國和居住國二次納稅。這樣一來,納稅人稅負公平就會有二個標準,即來源國的標準和居住國的標準。
因此,當以上二個標準不同時,納稅人只能在其中一個國家實現稅負公平,而不能同時在兩個國家實現稅負公平。比如,當居住國對納稅人在來源地國的所得實行免稅時,納稅人在來源國境內的稅負是公平的,但與居住國的納稅人相比就不一定公平,因為在居住國的稅率高於來源地國的稅率時,與該納稅人所得相同的居住國納稅人所負擔的稅收則要相對較高;當居住國對納稅人的來源國所得不予免稅,而其稅率高於來源國的稅率時,納稅人根據稅法在居住國補交相應稅款,這時該納稅人與居住國的納稅人相比實現了稅負公平,但卻與來源地國的納稅人相比又不公平了。因此,當一個國家制定涉外稅法時,究竟是只把居民納稅人納入公平的考慮範疇之內,還是把非居民也納入考慮範疇之內,則是二種不同的公平標準。事實上,一個國家很難對在本國境內的非居民制定一個公平標準。而對一個納稅人的稅負是否公平進行衡量,則需要對所有有關國家的稅法進行綜合累積評估,而不能僅從一國的稅法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