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萬良砍傷曹進德身死案,發生於182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趙萬良砍傷曹進德身死案
- 發生時間:1825年
- 發生地點:山西省
- 發生時期:道光五年
案件記載
本案發生於道光五年(公元1825年)。山西省有民趙萬良用刀砍傷曹進德。十八天后,曹進德因抽風而死。案發後,該省驗屍,查明曹進德左手中指骨損結疤已漸平復,左額角刀傷斜長七分、寬二分,深至骨,但骨未傷。根據律例載:“鬥毆之案如當致命之處而傷輕,或傷重而非致命之處,因風身死者必死在十日以外,方準聲請改流;其致命傷重及雖非致命傷至骨、損骨,斷即因風身死在十日以外,仍依律擬以絞抵。”又律載:“保辜限內因(原毆之)傷死者,以鬥毆殺人論絞,其別因他故死者,從本毆傷法不在抵命之律”。該省又據律注,在辜限內打人頭傷,不因頭瘡得風,而因其他病死者也不在抵命之律,認為曹進德被毆雖有損斷之傷,而風從輕傷而入,既然在十日以外因風身死,自然應該準許依例減流判罪,而不在擬絞抵命的範圍內。據此,該省將趙萬良依照律例聲請改流判罪。該司詳核案情,又詳查過去成案,認為曹進德之死實由致命左額角進風所致,與不致命的左手指骨損之傷沒有關係,而且死在十日以外,根據律例和過去成案,該省所判屬實。於是,本案該犯趙萬良判以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