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國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扶貧辦原黨組書記、主任)

趙國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扶貧辦原黨組書記、主任)

趙國明,男,滿族,1955年7月出生,甘肅武威人,1976年7月參加工作,1978年4月入黨,研究生學歷。曾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黨組書記、主任。

2017年1月1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七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趙國明
  • 國籍:中國
  • 民族:滿族
  • 出生地:甘肅武威
  • 出生日期:1955年7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開除黨籍,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6年07月,吉木乃縣東方紅水庫接受再教育;
1978年10月,吉木乃縣水利局鑽井隊駕駛員;
1982年01月,吉木乃縣鑽井隊隊長;
1985年,吉木乃縣水電局副局長;
1987年09月,吉木乃縣水電局局長;
1988年08月,吉木乃縣縣委副書記;
1992年07月,福海縣縣委副書記;
1995年05月,富蘊縣縣委書記;
2000年04月,阿勒泰地區行署副專員;
2002年12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扶貧辦主任(副廳長級);
2008年02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扶貧辦主任(廳長級);
2009年02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黨組書記、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8月5日,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訊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黨組書記、主任趙國明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5年9月18日,政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原黨組書記、主任趙國明涉嫌嚴重違紀。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二十九條“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單位和個人,如果嚴重違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或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分別依據情節給予警告處分,或撤銷其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的資格”的規定,決定:撤銷趙國明政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一屆委員會委員資格。

開除黨籍

2015年11月1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對自治區扶貧辦原黨組書記、主任趙國明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趙國明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重大問題上違背中央和自治區黨委的決策部署,故意作出與中央和自治區關於扶貧龍頭企業認定、扶貧貸款貼息等相關政策和規定相違背的決定。嚴重違反組織紀律,違規選拔任用幹部。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收受禮金。嚴重違反工作紀律,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國家財政撥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嚴重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問題涉嫌違法犯罪。
趙國明身為黨的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特別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議審議,決定給予趙國明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察廳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2月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扶貧辦原黨組成員、書記趙國明(正廳級)決定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6年9月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扶貧辦原黨組書記、主任趙國明(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趙國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趙國明,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國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6年10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扶貧辦原黨組書記、主任趙國明受賄案在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趙國明被控受賄5393144.2元。
公訴機關指控,2009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趙國明利用擔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扶貧辦主任的職務便利,為新疆哈密某工貿集團有限公司等企業及王某等個人在扶貧龍頭企業貸款貼息、承包土地、介紹工程、工作調動、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總計5393144.2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趙國明有自首、立功情節。該案法院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7年1月1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原黨組書記、主任趙國明(正廳級)受賄案經一審審理後,烏市中院以受賄罪判處趙國明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七十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趙國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趙國明在被調查期間,主動交代辦案單位不掌握的二十六起受賄事實,屬於自首。同時,趙國明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趙國明現已退賠全部贓款贓物及繳納全部罰金,有悔罪表現,依法可減輕處罰。最終,法院以受賄罪依法判處趙國明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七十萬元。
據悉,一審判決後,趙國明未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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