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元淑、韋福嗣等連坐案,發生在大業九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趙元淑、韋福嗣等連坐案
- 發生時間:613年
- 案件時期:大業九年
- 事件人物:趙元淑、韋福嗣
案件記載
大業九年(公元613年),楊玄感等起兵反隋失敗後,其案牽連朝野高級官員多人。司農卿趙元淑與楊玄感一向交厚。楊玄感起事之時,其弟楊玄縱正隨煬帝征遼東,得信後,即從軍中逃逸,途經臨渝關。此時,趙元淑正率軍鎮守該關。楊玄縱到後,趙元淑令其小妻魏氏出面會見,並設宴款待,“因與通謀”,還接受了楊玄縱的“賂遺”。事後,有人將此事告發。煬帝即將此案付與司法機構進行審理。趙元淑聲稱兩家本互通婚姻,“所得金寶則為財娉,實無他故”。魏氏則根本否認有接受財物事。煬帝親自臨問,二人“卒無異辭”。煬帝大怒,對侍臣說:“此則反狀,何勞重問!”於是下令將趙元淑及魏氏俱斬於涿郡,並“籍沒其家”。內史舍人韋福嗣,是隋初元勛韋世康之子。楊玄感兵圍東都,韋福嗣從衛玄與楊玄感軍戰於洛陽城北,兵敗被俘。楊玄感以其為世家子弟,待之以禮,命其“掌文翰”,下書給東都留守樊子蓋,“數帝罪惡”,“辭甚不遜”。然其每為楊玄感“畫策,皆持兩端”。最後終於背著楊玄感逃還東都。楊玄感敗亡後,樊子蓋將韋福嗣與李密、楊積善、王仲伯等十餘人鎖送高陽。途中,李密、王仲伯等“穿牆而逸”,呼其同逃。韋福嗣說:“我無罪,天子不過一面責我耳”。但到高陽後,煬帝仍“銜之不已”,將其寫與樊子蓋的信出示給他看,於是“收付大理”。其時,宇文述又奏:“凶逆之徒,臣下所當同疾,若不為重法,無以肅將來”。煬帝即交與宇文述自行處置。宇文述將韋福嗣與楊玄感之弟楊積善及其餘十幾個當刑者,縛于格架上,又將車輪套在他們的頸上,命文武九品以上的官員,皆手持兵器,刀斫箭射,“支體糜爛,猶在車輪中”。宇文述仍嫌不足泄憤,又對楊積善、韋福嗣之屍,“仍加車裂,皆焚而揚之”。又有兵部待郎斛斯政,平素與楊玄感兄弟有深交。楊玄感謀反時,斛斯政曾與之“通謀”,並設計使楊玄感之弟楊玄縱逃亡。事後,煬帝在征遼軍中“窮治玄縱黨與”。斛斯政恐其事敗露,“逐亡奔高麗”。第二年,煬帝復征高麗。高麗為請降,將斛斯政縛送長安。宇文述又奏請說:“斛斯政之罪,天地所不容,人神所同忿。若同常刑,賊臣逆子何以懲肅,請變常法”。煬帝又許其用去年處死楊積善、韋福嗣之法。於是宇文述將斛斯政縛於金光門外之柱上,令公卿百官一同親自下手,射箭刀擊,並“臠割其肉”,將其肉烹煮後,“使百官噉之”,有的人為表示對王室的忠心,對叛臣的憤恨,“佞者或噉之至飽”。事後,又“收其餘骨,焚而揚之”。這實際上就是後世的“凌遲”處死,並焚骨揚灰。隋代死刑僅分絞、斬二等。即使罪至“十惡”,斬之已極。官員從反,既已付法司,即當以法辦。趙元淑既已斬決,餘人為何不可?煬帝以法外酷刑泄憤,表明隋末統治集團內部的權力鬥爭已達到不可調和的地步,借恐怖手段維持統治,即已離滅亡不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