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車輛

根據《超限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部2000年2號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運輸車輛即為超限運輸車輛:

(一) 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米以上(貨櫃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 車貨總長18米以上;

(三) 車貨總寬度2.5米以上;

(四) 腳踏車、半掛列車、全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0000千克以上;貨櫃半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6000千克以上;

(五) 車輛軸載質量在下列規定值以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超限車輛
  • 車貨總高度:地面算起4米以上
  • 車貨總長:18米以上
  • 18米以上:2.5米以上
簡介,車輛超限行駛危險,

簡介

根據《超限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部2000年2號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運輸車輛即為超限運輸車輛:
(一) 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米以上(貨櫃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 車貨總長18米以上;
(三) 車貨總寬度2.5米以上;
(四) 腳踏車、半掛列車、全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0000千克以上;貨櫃半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6000千克以上;
(五) 車輛軸載質量在下列規定值以上:
單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6000千克;
單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0000千克;
雙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0000千克;
雙聯軸(每側各一單輪胎、雙輪胎)載質量14000千克;
雙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8000千克;
三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2000千克;
三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22000千克。

車輛超限行駛危險

一、車輛超限超載嚴重破壞了公路基礎設施。由於超限超載車輛的荷載遠遠超過了公路和橋樑的設計載荷,致使路面損壞、橋樑斷裂,使用年限大大縮短。
二、車輛超限超載,質量增大而慣性加大,制動距離加長,危險性增大。如果嚴重超載,則會因輪胎負荷過重、變形過大而引起爆胎、突然偏駛、制動失靈、翻車等事故。另外,超載還會影響車輛的轉向性能,易因轉向失控而導致事故。
三、駕駛人駕駛超限超載的車輛,往往會增加心理負擔和思想壓力,容易出現操作錯誤,影響行車安全,造成交通事故。
四、由於超限超載後的車輛無法達到正常速度行駛,長時間占用車道,直接影響道路的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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