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超凡夢想公益基金會
作為一家由多家知名企業聯合發起成立的公益組織,之所以取名為“超凡夢想”公益基金會,正是要取意“超越平凡,成就夢想”,希望每個人都能在公益的路上積極追求夢想,成就他人,超越平凡的自己。
近年來,國家高度重視慈善事業發展,各類基金會得到快速發展,據統計截止2018年底,全國基金會總資產1527億元,基金會在提供抗震救災、扶貧助貧、助醫助學、提供服務、整合資源、搭建政府與社會溝通平台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多方愛心力量共同發起成立吉林省超凡夢想公益基金會,既是回響國家關於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公益慈善事業號召的具體行動,也是切合社會發展實際解決民生問題的有益補充,對於調節貧富差距,緩和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具有現實意義。
公益理念
超越平凡 成就夢想
工作宗旨
公開公正 透明高效
業務範圍
1.資助脫貧攻堅,解決貧困民眾生產生活問題。
2.幫扶貧困學生,資助素質和能力教育。
3.改善教育設施,促進教育事業發展。
4.資助福利事業,促進養老事業發展。
5.開展醫療救助,解救困難民眾就醫問題。
組織架構
張超凡
吉林省超凡夢想公益基金會理事長
張超凡,女,漢族,1992年生,第七屆全國道德模範提名獎、全國青年五四獎章獲得者、全國向上向善好青年;紀念
五四運動100周年代表大會代表、吉林省青年聯合會常委、第十五屆長春市人大代表。 多年熱心公益,榮獲多個公益獎項殊榮。
林 琦
吉林省超凡夢想公益基金會秘書長/執行理事長
林 琦,女,漢族,1984年生,全國青聯委員、吉林省青聯委員;資深媒體人、策劃人;吉林日報記者、兼職共青團長春市朝陽區委副書記;“星夢公益”創始人,星夢公益發展中心理事長。多年熱心公益,榮獲多個公益獎項殊榮。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 吉林省超凡夢想公益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的性質:利用慈善財產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的非營利性慈善組織。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踐行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捐贈,以傳承紅色基因、厚植愛國情懷、弘揚傳統美德為宗旨,發展公益精神、奉獻精神,積極打造“夢想銀行”、“公益銀行”,為實現中華民族復興“中國夢”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500 萬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資助脫貧攻堅,解決貧困民眾生產生活問題。
(二)幫扶貧困學生,資助素質和能力教育。
(三)資助貧困學校,改善貧困學校辦學條件。
(四)資助福利事業,促進養老事業發展。
(五)開展醫療救助,解救困難民眾就醫問題。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 7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5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本會宗旨,積極投身本會的公益事業;
(三)具有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工作經驗或能力;
(四)符合理事資格制約關係,相互間近親屬關係的理事不超過總數的1/3。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成立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執行理事會決議。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慈善募捐、資金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內部的組織架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及以上理事提議,應當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公益項目、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理事會決定前款重要事項應提前5個工作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由 2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會計資料和公益慈善項目,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秘書長從理事中聘任。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從事的公益慈善領域具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任時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公民擔任,且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
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基金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
(三)擬定及組織實施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四)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章程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黨建工作
第二十九條 經本基金會辦公所在同心街道黨委批准建立吉林省超凡夢想公益基金會黨支部。黨支部要發揮團結凝聚民眾、保證正確政治方向、推動慈善事業發展的作用;支持基金會負責人依法行使權力:對重大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受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黨支部應向批准其成立的黨組織報告工作;基金會黨建情況須經省社會組織管理局報省非公有經濟和
社會組織黨工委備案。基金會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將黨組織工作情況經省社會組織管理局報省非公有經濟和社會組織黨工委。遇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報批准其成立的黨組織和省非公有經濟和社會組織黨工委。
第三十二條 基金會設立黨組織活動場所,提供經費保障。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使用和信息公開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合法募捐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合法投資收益;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募捐、投資、公益項目、涉外活動時,應提前5個工作日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設立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和專項基金應及時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應當向社會公開章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並及時向社會公開上述信息的變化情況;組織慈善募捐、接受慈善捐贈應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並符合基金會宗旨和公益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募捐,應及時向捐贈人告知募捐情況、募得慈善款物管理使用情況。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脫貧攻堅,解決貧困民眾生產生活問題。
(二)幫扶貧困學生,資助素質和能力教育。
(三)資助貧困學校,改善貧困學校辦學條件。
(四)資助福利事業,促進養老事業發展。
(五)開展醫療救助,解救困難民眾就醫問題。
第四十條 基金會開展的重大慈善募捐、重大投資和公益活動是指:
(一)一次性支出達到上一年年末資產總額8%公益活動;
(二)扣除註冊資金和屬於定向資金後的盈餘資金的10%以上30%以下的投資活動;
(三)重大慈善募捐是指一次接受超過200萬元人民幣的捐贈;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慈善事業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的比例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
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理事會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上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報、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按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年度工作。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六章 公益慈善項目管理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最佳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的制度規範,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應將宗旨公益活動範圍、理事會組成等向社會公布;開展公益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受益人,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係人作為受益人。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於到會理事人數的2/3。
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年度慈善項目計畫;
超過 50 萬元的慈善項目;
第五十六條 本基金會慈善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
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定專款專用。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七條 本基金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九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六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一條 本基金會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設立超凡夢想基金,在本章程業務範圍內合法開展公益慈善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9年8月13日1屆1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