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夢公益基金會

星夢公益基金會

星夢公益基金會是為促進公益事業發展,經吉林省民政廳審批成立的非營利性慈善組織。

星夢公益公益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捐贈,傳承紅色基因、厚植愛國情懷、弘揚公益文化,傳遞公益理念,積極開展公益活動和志願服務,開展扶貧開發、扶老濟弱、助學助殘、賑災救助、醫療救助等多領域公益項目,聚集社會資源、整合專業服務,為傳播公益文化,營造全社會的公益氛圍,發展公益事業做出了積極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星夢公益基金會
  • 外文名:Xingmeng charity foundation
  • 主管單位:民政局的社團管理辦公室 
  • 登記單位吉林省民政廳
  • 屬性:非營利性慈善組織
  • 社團地址:長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自由大路8606號
  • 宗旨:開展扶貧開發、扶老濟弱、關愛特殊兒童、助學助殘、賑災救助、醫療救助等社會公益事業。 
負責人,發展歷程簡介,公益理念,工作宗旨,業務範圍,重點項目,章程,

負責人

星夢公益基金會創始人/執行理事長/秘書長 林 琦
林 琦,女,漢族,1984年出生,無黨派人士。全國青聯委員、吉林省青聯委員;長春市政協常委;長春市台聯副會長;長春市台聯青委會主任;星夢公益基金會創始人/執行理事長/秘書長;超凡夢想公益基金會創始人/執行理事長/秘書長;星夢公益發展中心理事長/主任;蘭德文化傳媒集團聯合創始人/總經理;蘭德管理諮詢集團聯合創始人/總經理;蘭德教育集團聯合創始人。資深媒體人、策劃人。曾擔任吉林日報社(吉林日報報業集團)記者;兼職共青團長春市朝陽區委副書記。

發展歷程簡介

星夢公益基金會秉承“人人公益,處處可為”的公益理念,始終關注並推動公益事業發展,已經統籌成立了星夢公益基金會、星夢公益發展中心、星夢公益志願者聯盟、星夢公益銀行“四大平台”相互支撐、相互助力,共同發展公益教育,策劃公益項目,舉辦公益活動,開展社會服務,為傳播公益文化及理念、開展慈善捐贈和志願服務等提供支持和服務的平台,聚集社會資源、整合專業服務、吸引並帶動更多愛心力量參與公益服務和公益活動。
截止2023年4月,星夢公益基金會及旗下相關機構已募集和捐贈款物8000餘萬元,捐贈非現金實物類金融保險、線上教育等公益服務總價值超過20億元,用實際行動為助力慈善事業發展貢獻了力量。星夢公益基金會先後組織發起的推動鄉村振興、助力疫情防控、改善村小設施、關愛自閉症兒童、關愛抗戰老兵、關愛環衛工人、關愛睏境兒童、助力生態環保等多個領域的公益項目,都能夠精準聚焦困難群體、及時關注時事熱點,在社會各界獲得了良好反響。
尤其是2020年和2022年的兩次抗疫,星夢也真正扛起了青年社會組織應有的責任和擔當,在2020年初,捐贈款物1500多萬元支援疫情防控。2022年3月到4月,又為吉林省各地疫情防控直接募集捐贈款物1265.62萬元,同時還協調全國各地的愛心企業家和商會組織聯合捐贈款物超過5700萬元。
2020年,直接為湖北省30多家一線醫療機構進行了抗疫物資捐贈;
2020年,在抗疫物資緊張時期為朝陽區捐贈55萬餘元物資,為經開區捐贈63萬元物資,為農安縣捐贈70餘萬元物資,為綠園區捐贈60餘萬元物資,為長春市其他各城區街道社區捐贈防疫物資超過50萬元;
2020年,出資70萬元,向14所村小捐贈160套電腦教學設備;
2020年,向抗美援朝老兵捐贈生活物資超過5萬元;
2020年,向多家自閉症兒童特教機構捐贈生活物資超過50萬元;
2020年,聯合愛心企業泰康保險集團為環衛系統一線工作人員免費開通“抗疫愛心保險”,總保額達20億元;
2020年,同時成立多間“星夢公益教室”,由星夢公益基金會出資,持續資助其公益課程和相關服務;
2021年,河南水災期間,向河南捐贈救災物資超過300萬元;
2021年,在海口簽約,與海南衛視達成公益夥伴戰略合作關係;
2021年,出資200萬元捐贈,籌建長春市城市科普園,助力青少年公益科普,推動鄉村振興、賦能素質教育;
2021年,募集196萬元生活物資,向困境兒童、困難民眾家庭、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孤兒等特殊群體發放;
2021年,募集150萬元款物,助力“困境兒童成長計畫”,星夢公益基金會為本次活動配資300萬元同步進行捐贈;
2021年,“星夢公益社區專項基金”推出升級新模式,首家試點一年內募資額就超過100萬元;
2021年,募集100餘萬元物資,向長春市朝陽區教育局、綠園區民政局、綠園區教育局、蓮花山林管局、蓮花山教育局、二道區英俊中學等捐贈;
2021年,向環衛系統捐贈各類物資超過30萬元;
2021年,向多個行業的基層一線女性工作者發放藥品、營養品超過30萬元;
2022年,出資100萬元成立“高校人才專項基金”;
2022年,出資10萬元,助力吉林省青聯在特殊教育學校建立“青聯希望小屋”;
2022年,向西藏司法系統一線抗疫人員捐贈款物350萬元;
2022年,向吉林省司法系統一線抗疫人員捐贈款物20萬元;
2022年,為吉林省各地疫情防控直接募集捐贈款物1265.62萬元,同時還協調全國各地的愛心企業家和商會組織聯合捐贈款物超過5700萬元。
……
初心如磐,凝神聚力。自成立以來,星夢公益基金會及旗下各機構活動均取得了豐碩成果,並收穫了社會各界的認可和好評,尤其在各學校、單位、社區設立的百餘所“星夢公益基地”和“星夢公益教室”更是降低了公眾參與公益的門檻,提升了公眾參與公益的熱情,傳遞愛心正能量,傳播公益新風尚,讓大家在更多有溫度、有意義、有趣味的公益活動和志願服務中體會到做公益的快樂和溫暖,使“人人公益,處處可為”的公益理念得到了更好的踐行。

公益理念

人人公益,處處可為。
給予,讓美好發生。

工作宗旨

公開公正 透明高效 協作創新

業務範圍

1、資助扶貧開發;
2、資助養老及殘疾人事業建設;
3、資助開展賑災救助及醫療救助;
4、資助扶持困難群體創業就業;
5、關愛特殊兒童,為特殊兒童提供康復、教育等服務。
6、助力鄉村振興;
7、其他公益事業。

重點項目

星夢公益·新冠肺炎專項抗疫行動
星夢公益·自閉症兒童關愛計畫
星夢公益·社區專項基金
星夢公益·困境兒童關愛計畫
星夢公益·鄉村振興直通車(生態、農業、教育、就業)
星夢公益·村小成長計畫
星夢公益·留守女童幫扶計畫
星夢公益·公益基地
星夢公益·老年大學
星夢公益·市民健康中心
星夢公益·全球吉商公益林
星夢公益·城市書房
星夢公益·鄉村書屋
……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吉林省星夢公益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的性質:利用慈善財產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的非營利性慈善組織。
第三條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捐贈,開展扶貧開發、扶老濟弱、關愛特殊兒童、助學助殘、賑災救助、醫療救助等公益慈善活動,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
本基金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的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吉林省****農業旅遊科技有限公司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吉林省民政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長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自由大路860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
1、資助扶貧項目,改善貧困學校設施及教育水平;
2、資助養老及殘疾人事業建設;
3、資助開展賑災救助及醫療救助;
4、資助扶持困難群體創業就業;
5、關愛特殊兒童,為特殊兒童提供康復、教育等服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7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長每屆任期5年,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本會宗旨,積極投身本會的公益事業;
(三)具有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工作經驗和能力;
(四)符合理事資格制約關係,相互間近親屬關係的理事不超過總數的1/3;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執行理事會決議;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內部的組織架構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可根據需要設立名譽職務;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及以上理事提議,應當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公益項目、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理事會決定重要事項應提前5個工作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5年,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會計資料和公益慈善項目,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秘書長從理事中聘任。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從事的公益慈善領域具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任時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公民擔任,且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制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制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黨建工作
第二十九條 經基金會所在街道黨委批准建立聯合黨支部。聯合黨支部要發揮團結凝聚民眾,保證正確政治方向的作用;支持基金會負責人依法行使權力;對重大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受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三十條 基金會黨組織工作情況應報批准其成立的黨組織;基金會黨的建設情況須經社會組織黨工委備案。每年3月31日前,將黨組織工作情況報社會組織黨工委。遇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報批准其成立的黨委。
第三十一條 本級黨組織設聯合黨支部書記一名。聯合黨支部書記列席基金會理事會議。
第三十二條 基金會設立黨組織活動場所,提供經費保障。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使用和信息公開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二)合法投資收益;
(三)政府撥款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募捐、投資、公益項目、涉外活動時,應提前5個工作日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設立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和專項基金應及時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應當向社會公開章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並及時向社會公開上述信息的變化情況;組織慈善募捐、接受慈善捐贈應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並符合基金會宗旨和公益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接受慈善捐贈時,應及時告知捐贈人所捐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慈善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本基金會業務範圍內各類公益活動;
(二)本基金會保值、增值投資活動;
(三)本基金會工作人員薪酬、行政辦公的必要支出;
(四)開展業務活動的成本和籌資費用;
(五)黨、工會和團組織活動經費。
第四十條 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募捐、重大投資和公益活動是指:
(一)重大慈善募捐是指一次接受超過200萬元人民幣的捐贈;
(二)扣除註冊資金和屬於定向資金後的盈餘資金的10%以上30%以下的投資活動;
(三)一次性支出達到上一年年末資產總額8%公益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的比例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理事會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報、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按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年度工作。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六章 公益慈善項目管理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立慈善項目。所設項目應符合本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並最佳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的制度規範,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應將宗旨、公益活動範圍、理事會組成等信息向社會公布;開展公益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受益人,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係人作為受益人。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於到會理事人數的2/3。
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畫;
(二)超過200萬元的慈善項目;
第五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 前5個工作日,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定專款專用。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登記管理機關監管,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七條 本基金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已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九條 本基金會終止後,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經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註銷登記申請。
第六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正式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一條 本基金會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當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和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於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核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