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森林防火戒嚴工作的通知

赤水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森林防火戒嚴工作的通知,是赤水市為了有效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據《森林法》、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貴州省、遵義市森林防火緊急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市人民政府決定實施2008年森林防火戒嚴工作而下發的檔案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赤水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森林防火戒嚴工作的通知
  • 時間: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 性質:檔案通知
  • 發布方:赤水市人民政府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從今年(2008年)1月中旬至2月下旬,我市遭受了有氣象記錄以來最嚴重的雪凝冰凍災害,全市98萬多畝林地受災,造成林區內的倒木、斷木、斷枝、落葉、雜草等可燃物大量增加,加之去冬今春大量採伐雜竹後竹林內殘餘物,給今年(2008年)森林防火工作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困難,森林防火形勢十分嚴峻。為此,為有效保護我市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據《森林法》、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貴州省、遵義市森林防火緊急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市人民政府決定實施2008年森林防火戒嚴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戒嚴時間:3月4日至5月31日,8月1日至10月31日。
二、在戒嚴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在林區或距林區邊緣200米範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 燒荒燒土、燒灰積肥、焚燒秸稈、焚燒垃圾、煉山造林、烘烤加工、爆破作業等生產性用火;
(二)墳頭燒紙、燒香點燭、燃放鞭炮、吸菸、烤火、打火把、野炊和舉辦篝火活動等非生產性用火;
(三)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品進入林區;
(四)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指揮部。
三、凡進入我市林區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必須經當地人民政府和市林業主管部門批准,領取進山許可證方能入山進行生產作業。未經批准入山作業的人員,一旦發現,立即逐出林區,並視其情節予以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四、凡我市林區民眾、景區遊人、護林人員以及在林區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一旦發現森林火情,應立即報告當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機構。
五、發生森林火災後,當地政府和森防機構應及時將火情報告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並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則,立即就地組織力量進行撲救。撲火工作要嚴格遵循“以人為本、科學撲救、安全第一”的原則,在當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有序開展,禁止動員殘疾人、孕婦、未成年人和年老體弱人員參加撲火。
六、對未成年人和痴、呆、傻人員引起的森林火災,要追究家長和監護人的責任。
七、凡進入我市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遊覽的人員,應自覺遵守森林防火安全有關規定。各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應對遊人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並認真開展巡迴檢查。
八、重點林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有林場和景區經營管理單位,要在重點路口、景區入口、墓區通道等主要地段設立臨時檢查站,對林區過往人員和車輛進行例行檢查,嚴禁攜帶火種進入林區。並在進入林區路口設立永久性的溫馨提示牌。
九、戒嚴期內,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林業管理部門、自然保護區管理單位、旅遊景區經營管理單位和森林資源經營管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領導帶班制度和每日火情報告制度。
十、凡違反本《通知》規定,造成森林火災事故,由林業公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嚴從重從快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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