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制定全市農畜產品成本調查工作計畫和完成國家及自治區下達的應急調查任務,安排部署全市各項調查工作;
(三)開展成本信息諮詢等工作;
(四)對全市農畜產品成本的生產經營成本及相關經濟指標進行調查;
(五)對“列入中央政府定價目錄中的商品和服務,列入地方政府定價目錄中的商品和服務,依法採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成本預測審核;
(六)對赤峰市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定調價前價格成本進行監審。
(七)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價格監測法規和辦法;實施國家和自治區價格監測報告制度;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供求等變動情況,進行價格預測預警,提出價格調控監管建議;開展價格調查研究,為巨觀調控和價格監管提供決策依據。
(八)經有關國家機關提出,對紀檢監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價格不明或者價格有爭議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有形產品、無形資產和各類有償服務進行價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