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民政工作內容主要分為四個方面:
一、社會保障方面的工作,包括救災救濟、移民安置、城市低保、農村五保、農村養老保險、社會福利等。
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方面的工作,包括社區建設、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基層民主制度建設等工作。
三、服務軍隊和國防建設方面的工作,包括優撫安置、擁軍優屬、烈士褒揚、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和管理工作。
四、管理專項社會事務方面的工作,包括民間組織管理、區劃地名、婚姻登記、殯葬改革、孤兒收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等工作。工作對象人多面廣。
就贛縣而言,直接救助有近3.9萬人,民政的工作對象遍布所有的村莊和居委會,涉及到所有的家庭。
工作職責
(一)根據全縣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計畫執行情況。
(二)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三)組織開展救災工作;負責全縣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工作;負責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協調全縣性救災捐贈活動;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建立和完善農村基層社會保障體系。組織開展經常性扶貧捐贈活動;負責社會救濟工作;指導各種慈善組織開展扶貧濟困工作。
(四)建立並實施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配、管理和監督使用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五)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服務等級標準;對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並監督實施扶持保護政策;指導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建設和管理;穩步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
(六)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評定和傷亡撫恤,以及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指導社會優待和為優撫對象解“三難”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負責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農村退役士兵兩用人才的培養、開發和使用工作;指導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的管理工作。
(八)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負責城鄉社區建設工作。
(九)負責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殯葬改革和管理工作,積極倡導文明、節儉的喪葬習俗。承辦市、區殯葬服務和管理工作;涉港澳台華僑收養兒童的登記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負責鄉(鎮)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城市街道名稱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組織設定和管理地名標誌,推行、公布標準地名的使用;負責全縣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定、收集整理和鑑定地名檔案。
(十一)負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年度檢查工作,查處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法活動;指導各縣(市、區)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二)指導農村養老保險、軍供站和老齡工作。
(十三)承辦贛縣人民政府或者贛州市民政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負責文秘、信息、宣傳、信訪、保密等政務工作和安全保衛、綜治工作、機關事務工作;負責機關人事管理、黨團建設、工、青、婦工作;負責系統內幹部培訓工作,機關老幹部工作。
(二)財務股
負責編制民政財務計畫;負責民政事業經費、行政經費的監督、管理和審計檢查;負責民政事業的統計與年報;負責局房產等國有資產管理。
(三)救災救濟股
負責全縣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工作;負責管理、撥發救災款物和監督使用;組織協調全縣性救災捐贈活動;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建立自然災害應急保障體系;負責困難民眾住房救濟工作;負責防災減災工作;指導慈善組織開展扶貧濟困工作。
(四)社會救助股
建立和完善城鄉社會保障體系、負責全市城鄉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分配、管理和監使用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負責城鄉醫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六十年代精減退職救濟、臨時救助、結對救助和敬老院建設與管理等社會救助工作。
(五)優撫安置股
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評定和傷亡撫恤,以及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指導社會優待和為優撫對象解“三難”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農村退役士兵兩用人才的培養、開發和使用工作。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
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負責城鄉社區建設工作。
(七)社會福利股
指導城鄉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擬定保障老年人、孤兒等特殊群體的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政策、規章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鄉福利生產;負責本級和上級下撥的社會福利資金項目的評審、福利資金的分配、管理和監督。
(八)社會事務股(區劃地名股)
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國內、涉港、澳、台、華僑、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殯葬改革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負責鄉(鎮)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城市街道名稱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組織設定和管理地名標誌,推行、公布標準地名的使用;負責全市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定,收集整理和鑑定地名檔案。
(九)民間組織管理股(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
負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年度檢查工作,查處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法活動;指導各縣(市、區)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1、貫徹執行黨和政府關於老齡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的工作目標。
2、辦理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督促、檢查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在有關部門和各鄉鎮的落實情況並綜合上報。
3、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全縣老齡工作發展規劃,擬定實施辦法。
4、負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
5、收集、整理老齡工作的有關情況和信息,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6、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日常事務。
7、承辦縣政府、縣老齡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 贛縣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辦公室
制定社會福利有獎募捐活動的規劃和辦法;組織、實施有獎募捐活動。
(十二)贛縣慈善會辦公室
接收海內外捐贈款物;創辦以接收社會捐贈和實施特困民眾救助為內容的慈善超市;開展慈善宣傳和對外合作交流;協調上下慈善機構之間的工作和關係;做好財務管理和基金保值增值等工作。
(十三) 贛縣殯葬管理所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殯葬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按照縣政府有關火化的規定,承擔全縣的殯儀服務工作;受縣民政局委託,承擔縣殯葬管理有關執法任務,對違反殯葬法規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管理喪葬用品市場。
(十四)贛縣救助管理股
對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實行救助。
(十五) 贛縣革命烈士紀念館
收集和整理烈士事跡,使烈士事跡教育和鼓勵人們的精神,並為前來瞻仰烈士的社會各界民眾提供傳統教育服務。
辦事指南
贛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
第一條 為弘揚尊老敬老的優良傳統,體現對老年人的關懷,促進本市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60周歲以上的城鄉老年人,均有權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惠待遇。
市、縣(市、區)老齡工作委員會應加強對老年人優惠待遇落實的督促檢查和協調。
第三條 60周歲至69周歲的老年人,憑《居民身份證》或者《江西省老年人優待證》(綠色),在本市範圍內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優先購買車票、船票、飛機票,優先上車、上船、登機;
(二)在市、縣(市、區)和鄉(鎮)公立醫院就醫,優先掛號、就診、取藥、住院;
(三)免費使用收費公共廁所;
(四)免費進入城鎮公園;
(五)老年人對維護其合法權益需要獲得法律服務,但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免費提供法律援助。
(六)農村老年人不承擔村內集體生產和公益事業的勞務。
第四條 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在本市範圍內除享受第三條規定的優惠待遇外,還可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憑《居民身份證》或者《江西省老年人優待證》(紅色),進入旅遊景區景點、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等場所,免購門票;
(二)憑《居民身份證》或者《江西省老年人優待證》(紅色),在市、縣(市、區)和鄉(鎮)公立醫院就醫,免交普通掛號費;
(三)憑《居民身份證》或者《江西省老年人優待證》(紅色),白天到市、縣(市、區)和鄉(鎮)屬影劇院觀看電影、錄像或者本市劇團的商業演出,票價減半;
(四)憑《江西省老年人優待證》(紅色)免費乘坐市、縣(市、區)城區公共汽車。
第五條 年滿100周歲的老年人,憑戶口簿原件向戶籍所在縣(市、區)政府老齡工作機構申報,經審核批准,每人每月發給100元長壽補貼。長壽補貼所需資金在政府財政的社會福利資金中列支。
第六條 各社會性的服務單位、行業視窗應當制定符合實際的優待老年人的措施和項目。
第七條 60周歲以上老年人一律憑《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原件辦理《江西省老年人優待證》。常住縣(市、區)城區的老年人直接向所在縣(市、區)政府老齡工作機構申領; 常住鄉(鎮)的老年人由所在鄉(鎮)政府統一辦理;常住贛州市中心城區的市屬、駐市單位老年人直接向市政府老齡工作機構申領。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向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老齡工作機構可以建議有關主管部門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提供優待服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發現證件有假的,有權拒絕提供服務,並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等有關部門反映。
第九條 政府老齡工作機構應當嚴格老年人優待證件的發放和管理。發放《江西省老年人優待證》的名單,應當以一定形式在一定範圍內張榜公布。老齡工作機構工作人員在核發《江西省老年人優待證》過程中工作失職的,給予批評教育;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外地來本市探親、旅遊、觀光的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可憑《居民身份證》或者原地老齡工作機構頒發的《老年人優待證》,相應享受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優惠待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與本辦法有牴觸的規定,同時廢止,以本辦法為準。
地理位置
贛縣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