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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備案和清理,強化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規範性檔案不包括行政機關內部執行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管理規範、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檔案,以及規劃類檔案和專業技術標準類檔案。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備案、清理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務院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對主管職責範圍內的規範性檔案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管理應當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機構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公文處理相關規定,負責本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報送備案和清理工作,並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檔案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本級人民政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並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承擔規範性檔案監督工作。
第二章 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
第六條 下列行政機關可以制定規範性檔案:
(一)各級人民政府;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
(四)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不得以本機構的名義制定規範性檔案。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清單,並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變化,對制定主體進行核實增減,向社會公布。規範性檔案制定主體清單以外的單位,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可通過編制規範性檔案年度制定計畫、開展必要性論證等方式,對需要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加強統籌、綜合;內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項,應當歸併後制定規範性檔案。
規範性檔案應當具有明確的制度、措施和程式等實質內容,不得制定沒有實質內容的規範性檔案。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或者本市政策已經作出明確規定且仍然適用的,不得制定內容重複的規範性檔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通過制定或者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可以滿足履行職責需要的,應當自行制定或者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不得提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制定或者轉發規範性檔案。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原則上不要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實施意見和實施細則,避免層層發文。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務實管用的具體措施。
第八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規範,名稱可以使用“規定”“辦法”“細則”“決定”“意見”“通知”“公告”和“通告”等,用語應當規範、準確、簡潔,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嚴謹,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條 規範性檔案不得規定下列內容:
(一)增加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二)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證明;
(三)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
(四)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五)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
(六)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
第十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經調研論證、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向社會公開發布等程式。
第十一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起草,可以確定由其一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具體負責起草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認為需要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部門規範性檔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組織起草。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可以協商確定一個主辦部門組織起草,也可以由幾個部門共同負責起草。
第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應當對規範性檔案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擬解決的主要問題等事項進行調查研究;對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論證。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對涉及社會穩定、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對外貿易或者性別平等保護內容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貿易政策合規性審查或者性別平等諮詢評估。
第十三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採取便於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在制定過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徵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問卷調查等方式。
規範性檔案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起草部門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民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和專家的意見建議。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起草部門應當充分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第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涉及重大利益調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見分歧,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較大影響、公眾普遍關注的,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起草規範性檔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報刊以及其他便於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檔案文本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15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起草部門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採納合理意見,對相對集中的意見建議不予採納的,應當以適當方式反饋並說明理由。
規範性檔案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係緊密的,應當充分徵求其他部門意見。其他部門提出不同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與其充分協商並取得一致意見。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起草工作完成後,起草部門應當履行本部門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程式,及時將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及其說明和其他有關材料報送本級人民政府。
送審稿的說明應當包括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規定的主要制度和擬採取的主要措施、有關部門意見的協調處理情況等內容;其他有關材料主要包括制定依據、本部門合法性審核意見、匯總意見及採納情況、評估論證報告、公平競爭審查結論等。
第十七條 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起草部門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報請制定的請示;
(二)規範性檔案草案;
(三)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說明;
(四)起草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或者本市政策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以下統稱“制定依據”);
(五)徵求意見的有關材料以及意見採納情況;
(六)起草部門審核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審核意見;
(七)其他有關材料。
報請制定的材料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及時送交政府辦公機構,政府辦公機構經審查材料符合要求的,轉送政府負責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合法性審核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辦公機構應當將其退回起草部門補充相關程式或者材料。
第十八條 部門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完成後,應當及時將規範性檔案送審稿及其說明和其他有關材料送本部門合法性審核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
規範性檔案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發布的,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報送本級人民政府辦公機構轉合法性審核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
第十九條 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規範性檔案,不得提交集體審議;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
第二十條 合法性審核機構應當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的制定主體、制定依據、制定內容、制定許可權、制定程式以及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核。
合法性審核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核時間,從送審材料齊備後計算,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合法性審核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出具。起草部門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核意見對規範性檔案送審稿進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補充,並將意見的採納情況向合法性審核機構反饋;特殊情況下,未完全採納合法性審核意見的,應當在提請集體審議決定時詳細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集體審議決定:
(一)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
(二)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本部門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由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簽發。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各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共同簽發。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規範性檔案進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具體工作由行政機關的辦公機構承擔。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通過政府公報、入口網站、政務新媒體、報刊、廣播、電視、公示欄等方式向社會公布規範性檔案。
未經公布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二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一般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載明具體施行日期,但因保障公共安全、社會穩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範性檔案執行的除外。
規範性檔案載明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標註“暫行”“試行”的規範性檔案,有效期最長不超過2年。
載明有效期的規範性檔案在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實施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重新公布。
第二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的解釋權,由制定機關行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具體解釋工作可以由其工作部門承擔。
起草部門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做好規範性檔案解讀工作,並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加強與公眾的交流和互動,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第二十七條 因預防、應對和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保障國家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實施規範性檔案的,經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簡化調研論證、徵求意見等制定程式。但起草部門必須對有關方面的不同意見和制定後在施行中可能遇到的主要問題向政府作出書面說明。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建立規範性檔案制定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完整地將履行制定程式形成的記錄、材料等及時歸檔。
第三章 規範性檔案備案
第二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送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備案;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該組織由本級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該組織由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主管的,報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備案;
(五)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送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該部門所在地的本級人民政府。
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報送備案;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制定的,由主辦機關報送備案。
規範性檔案報送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的,按照人大常委會關於規範性檔案備案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1份;
(二)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5份(附電子文本1份);
(三)起草說明1份;
(四)制定機關的合法性審核意見1份;
(五)制定依據文本和其他相關材料1份。
規範性檔案備案報告應當載明規範性檔案經有關會議審議的情況、公布情況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徑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備案審查的部門進行備案審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的規範性檔案,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備案審查,具體工作由其合法性審核機構承擔。
第三十二條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符合本規定第二條、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規定的,備案審查部門予以登記。
報送備案的材料不屬於本規定第二條所稱的規範性檔案,或者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備案途徑的,備案審查部門不予登記,並告知理由。
報送備案的材料不符合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的,備案審查部門應當通知制定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補正材料;補正後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
第三十三條 備案審查部門應當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許可權;
(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和本省的相關政策規定;
(三)是否違背法定程式;
(四)是否與相關的規範性檔案存在衝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內容技術性、專業性較強的,備案審查部門可以通過召開論證會、書面徵求意見等方式,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專業組織等協助審查。
第三十五條 備案審查部門審查規範性檔案時,認為需要有關行政機關提出意見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需要制定機關補充說明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說明。
第三十六條 備案審查部門發現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存在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一至三項所列違法情形的,應當及時出具審查意見書,要求制定機關就存在的問題自行糾正。制定機關應當自接到審查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情況報送負責備案審查的部門。制定機關逾期不糾正的,屬於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由備案審查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改變、撤銷或者停止執行;屬於報送部門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由負責備案的部門作出決定。
第三十七條 不同規範性檔案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同級人民政府所屬不同部門分別制定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審查部門協調;
(二)上、下級人民政府所屬不同部門分別制定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審查部門協調;
(三)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與下級人民政府分別制定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審查部門協調。
經備案審查部門協調取得一致意見的,由有關制定機關自行糾正;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負責協調的備案審查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通知制定機關。
第三十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在每年1月上旬向備案審查部門提交上一年度本機關的規範性檔案目錄。
備案審查部門應當通過入口網站定期向社會公布準予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
第四章 規範性檔案清理
第三十九條 實行規範性檔案動態清理制度。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級檔案制定、修改、廢止情況,或者上級機關的專項清理工作要求,及時開展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第四十條 規範性檔案的全面清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
規範性檔案的專項清理,由職能部門負責組織清理;涉及多個部門的,由主要部門負責牽頭組織清理。
第四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的具體清理工作由制定機關負責。以政府名義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具體清理工作由起草部門承擔,起草部門提出清理意見後報制定規範性檔案的人民政府決定。
起草部門或者制定機關被撤銷、合併或者職能調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能的機關負責清理。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規範性檔案清理情況,對規範性檔案目錄和文本及時作出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行政機關應當於清理完成後10日內將規範性檔案的清理情況書面報告備案審查部門。
第五章 監督問責
第四十三條 備案審查部門應當定期對行政機關報送備案規範性檔案工作進行檢查,並對檢查和備案審查情況進行通報。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作為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本省和本市的有關政策規定相牴觸的,可以向該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或者備案審查部門提出書面審查建議。
制定機關、備案審查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書面審查建議,應當研究提出處理意見並答覆建議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備案審查部門通知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並督促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製定或者公布規範性檔案的;
(二)不報送或者未按規定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經督促仍不補報的;
(三)無正當理由拖延落實或者拒不落實備案審查意見的;
(四)未按照規定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書面審查建議的;
(五)未按照規定清理規範性檔案的。
第四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或者損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的修改、廢止程式,適用本規定的有關規定。
規範性檔案修改、廢止後,應當及時公布。
第四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贛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市政府令第27號)和《贛州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市政府令第3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