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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根據《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方案》(醫保發〔2021〕41號)檔案精神,贛州作為國家五個試點城市之一,穩妥有序推進試點工作,探索建立科學確定、動態調整的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試點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及省、市黨代會精神,持續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江西和贛州重要講話精神,聚焦省醫療保障局“1235工程”和市委“三大戰略、八大行動”部署,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以臨床價值為導向、以醫療事業發展規律為遵循,建立健全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醫療機構充分參與、體現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堅持公立醫療機構公益屬性,建立合理補償機制,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促進醫療服務創新發展,提高醫療衛生為人民服務的質量和水平,控制人民民眾醫藥費用負擔,確保民眾負擔總體穩定、醫保基金可承受、公立醫療機構健康發展可持續,保障人民民眾獲得高質量、有效率、能負擔的醫療衛生服務。
(二)主要思路
1.緊扣探索建立新機制的中心任務。在國家醫療保障局全方位指導和省級高位推動下,緊緊圍繞醫療服務價格總量調控、分類形成、動態調整、監測考核等關鍵環節,探索以科學規則和指標體系為主體,政府指導和公立醫療機構參與有效結合的價格形成機制。
2.強化改革試點支撐能力。以國家制定的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操作手冊為藍本,結合贛州市經濟發展情況、醫療技術水平、醫保支撐能力等實際情況制定操作細則,作為試點階段定調價工作的基本遵循。加強公立醫療機構價格監測評估考核,推進醫療服務價格管理信息化建設,以大數據和信息化支撐醫療服務價格新機制穩定高效運行。
3.堅持改革橫向系統集成。各部門按職責統籌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和公立醫院補償機制、分級診療、醫療控費、醫保支付、市級統籌、垂直管理等相關改革。強化部門間橫向溝通,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形成綜合效應。
(三)試點目標
2022年制定公布試點操作細則,並按新機制實質性啟動定調價工作。到2025年,分類管理、醫院參與、科學確定、動態調整的醫療服務價格機製成熟定型,價格槓桿功能得到充分發揮,形成可操作、可複製、可推廣的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經驗。
二、主要任務
(一)探索建立全市價格調整總量的調控機制。建立健全價格調整總量的確定規則和指標體系,改變以往將藥品、耗材降價作為醫療服務價格調整總量來源的做法,消除醫療服務價格與藥品耗材降價之間的“蹺蹺板”關係,將藥品、耗材降價紅利首先向患者傳導。同時,對全市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調整總量實行巨觀管理,充分考慮醫院運行成本(百元收入醫療支出)、民眾負擔(醫保結算自付比)以及醫保基金承受能力(基金結餘率)等重要指標,按照經濟發展、醫療進步的內在規律調控醫療服務價格總量。
試點期間,以我市公立醫療機構2021年度服務性收入(不包括藥品、耗材、檢查、化驗收入的醫療收入)作為歷史基數,2022年-2025年期間,可用於醫療服務價格調整的總量控制在不超過歷史基數10%的水平;年度價格調整總量控制在不超過歷史基數1.8%的水平,年度價格調整總量的具體增長係數按照上一年度我市GDP增長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率、公立醫療機構醫療費用增長率、醫保基金籌資增幅、統籌基金可支付月數等指標確定。
年度價格調整總量作為我市公立醫療機構本年度調整通用型、複雜型等各類型的醫療服務價格的金額上限,原則上未用盡部分不合併至下一年度使用。分配調整額度時,重點平衡好通用型項目和複雜型項目的比例,並適當向兒科、腫瘤、精神、傳染、病理等學科、縣鄉村基層醫療機構、中醫醫療服務和國家區域醫療中心新技術項目傾斜,鼓勵醫療機構主動降低偏高的項目價格,允許按照降價幅度和服務量測算的金額擴大年度價格調整總量。
(二)建立統一規範的通用型項目分類形成和動態調整機制。試點將醫療機構普遍開展、服務均質化程度和臨床使用頻率相對較高的項目列入通用型醫療服務目錄清單,其中診查、護理、床位、注射、換藥、清創縫合及部分符合通用特徵中醫服務,由醫療保障部門確定價格基準,通過動態升降政府指導價,分期分批向價格基準靠攏。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動態調整評估,以上一年度的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增長率≧5%或近三個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增速累計≧15%為啟動條件,以本年度居民消費價格指數預期值≧3.5%為約束條件。觸發調整時,平衡好通用型項目和複雜性項目比例,採取與公立醫療機構會商方式確定納入當期調整範圍的具體項目,同一類別的通用型項目儘量在同一輪次的調整中安排,保持項目間合理比價關係。調整後的項目價格原則上不超過周邊發達地區同等級公立醫療機構的價格,保持與經濟和醫療條件相近區域的價格銜接,並在2年內保持相對穩定。
檢查化驗類通用型項目和具有特定功能、特殊管理要求的慢性病便民門診,遵循“非必要不調整”原則,以降低價格為主、穩定價格為輔,試點期間原則上不提高價格。
(三)構建政府主導醫院參與的複雜型項目分類形成和動態調整機制。對醫務人員個人能力和醫療機構技術支撐體系要求較高、少數特定專業、服務均質化相對較低等未列入通用型醫療服務目錄範圍的醫療服務項目,作為複雜型醫療服務項目管理。複雜型項目由市醫療保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的形成規則,公立醫療機構深度參與。參照國家推薦的醫療服務價格試點操作手冊建立價格調整綜合評估指標體系,定期對公立醫療機構醫療費用增長率、服務性收入占比、最近3個月平均CPI、醫務人員薪酬與社平工資比值、床位使用率、職工醫保基金收入增長率、居民醫保基金增長率等指標進行綜合評分。評分結果達到啟動區間時,觸發動態調整;評分結果在中性區間時,需要相應縮減調整總量;評分結果在約束區間或任意熔斷指標被觸發時,本年度不實施複雜型項目動態調整。
複雜型項目觸發調整的,由市醫療保障部門向全市符合條件公立醫療機構公告本次調整總量、受理起止時間、接受報價項目範圍及具體相關要求,集中受理報價後,在價格調整總量和規則範圍內形成價格,嚴格控制偏離合理價格區間的過高價格,統一公布政府指導價。各公立醫療機構要加強成本管理和精算平衡、統籌把握調整項目數量和幅度,在成本核算基礎上分別報價。市醫療保障部門按規則剔除或校正不符合規則報價,並以實際服務量為權重計算各有效項目的平均報價,並在調整總量範圍內,按規則將排序靠前的平均報價確認為新的政府指導價。通過規則設計和指標體系,體現對歷史價格偏低、醫療供給不足、臨床重點發展的學科和項目,以及中醫傳承創新發展的支持,實現促進項目間和區域間比價關係最佳化的調控目標。
(四)完善市場調節價項目分類形成和備案機制。省醫療保障部門公布的特需服務和試行期內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新增項目試行期滿後,按通用型或複雜型項目進行管理。公立醫療機構根據成本核算自主確定市場調節價項目價格,定價要遵守政府制定的價格規則,與醫院等級、專業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與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和醫療技術水平相適應。嚴格控制公立醫療機構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和費用所占比例,每家公立醫療機構開展的項目數和醫療收入比例,均不超過本醫療機構的10%。公立醫療機構自主制定和調整市場調節價項目價格,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價格水平、定調價依據、成本測算情況等資料報市醫療保障部門備案,自主定價增加的醫療服務收入占用本年度的價格調整總量。
(五)建立醫療服務價格專項調整機制。為落實國家和省重大改革任務、應對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疏導醫療服務價格突出矛盾、緩解重點專科醫療供給失衡等,以及國家或省醫療保障部門統一部署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的,根據實際需要啟動醫療服務價格專項調整工作,靈活選擇調整視窗期,合理確定調整的項目範圍,有升有降調整價格。醫療服務價格專項調整是對通用型項目、複雜型項目年度動態調整的補充,是特定條件下的例外情況。確定年度調整總量時,應預留一定比例用於可能需要專項調整的情形,實際未實施的可視情況用於通用型或複雜型項目的年度動態調整。 (六)建立科學高效的價格監測考核機制。
1.開展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基線調查。紮實開展全市醫療服務價格管理、醫保基金安全、公立醫療機構運行、社會經濟發展等量化指標的基線調查,統一數據口徑,確定重點指標基線水平,作為評估改革效果的重要依據。試點期間每年定期對相關數據變動情況進行監測。
2.加強公立醫療機構價格和成本監測。依託國家、省醫療保障信息平台,利用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子系統,購買第三方服務開發數據採集監測平台,監測公立醫療機構重要項目價格變化、醫藥費用、財務收支、薪酬水平及改革運行情況。定期監測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收入與醫保基金支出動態信息,進行綜合研判和趨勢分析,每年度編制贛州市醫療服務價格指數報告。對監測發現醫療服務價格異常、新增項目定價偏高的,必要時採取組織開展成本調查或監審、成本回收率評價、衛生技術評估,或責成相關醫療機構公開聽證等方式防止項目價格畸高畸低。
3.定期做好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評估。與贛州市醫療保障研究院、贛州市醫院協會、醫療價格研究機構等第三方深化合作,全面掌握全市醫療服務價格總量調控和動態調整執行情況,定期評估價格調整對公立醫療機構運行、患者和醫保基金負擔等的影響。密切跟蹤通用型、複雜型等價格分類形成機制落實情況,定期評估全市統籌區域間、學科間比價關係。
4.建立公立醫療機構價格責任考核制度。制定贛州市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主體責任考核辦法。稽查公立醫療機構內部價格管理和定價的真實性、合規性,檢查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執行情況,考核公立醫療機構落實改革任務、遵守價格政策、加強經營管理、最佳化收入結構、規範服務行為等情況。稽查、檢查和考核結果與公立醫療機構價格建議、制定和調整醫療服務價格、財政補助、DIP係數考核、醫保支付、信用評價、基金監管等掛鈎。探索建立醫保基金使用績效評價與考核體系,遴選公立醫療機構開展績效評價試點,引導醫療機構主動控制成本,加強醫療服務行為的縱向分析與橫向比較。
(七)嚴格執行統一的價格項目管理機制。按照國家和省統一部署,貫徹國家和省兩級規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各項政策,執行國家和省里價格項目編制規範以及項目信息業務編碼標準,完善醫療服務項目內涵及計費規則。推進醫藥服務價格項目落地實施,突出醫務技術勞務價值,穩妥有序推動技術勞務與物耗分離。醫療服務項目實行目錄清單制管理,加強對醫療機構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醫療機構嚴格管理項目的使用和對照,不得自行串換、分解使用。簡化新增價格項目申報受理流程,對最佳化重大疾病診療方案、填補診療空白或臨床效果和經濟性優勢突出的重大創新項目,開闢向省級醫療保障部門轉報的綠色通道,優先推薦。對於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申報的新增價格項目,屬於技術輸出醫院已在註冊地正式開展的,在省醫療保障部門出具明確意見之前,可準許其作為臨時性價格項目,促進患者及時獲得更具有臨床價值和成本效益的醫療服務。
(八)逐步理順醫療服務價格等級管理機制。對注射、輸液、換藥、檢查化驗等均質化程度高的通用型項目,逐步探索同城同價,定價不區分醫療機構等級。對於複雜型項目價格等級,制定醫療機構價格執行等級評定辦法,綜合評判確定醫療機構的價格執行等級,作為醫療機構價格政策執行的依據。為促進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堅持醫療機構等級同步定價機制,逐步取消按區域行政隸屬關係等級(省、市、縣、鄉級)定價,過渡到按醫療機構衛生健康部門行業標準等級分級定價。同時解決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技術等級和醫保報銷支付不協同、不銜接、不聯動的問題。
三、配套措施
協調有關部門推進公立醫院補償機制、分級診療、醫療控費、醫保支付、市級統籌、垂直管理等相關改革,探索形成符合改革要求的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經驗。
(一)深化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完善公立醫院醫療設備配置管理,引導合理配置,嚴控超常超量配備。加強公立醫療機構內部專業化、精細化管理。規範公立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診療行為。合理確定公立醫院薪酬水平,改革完善考核評價機制,實現醫務人員薪酬陽光透明,嚴禁下達創收指標,不得將醫務人員薪酬與科室、個人業務收入直接掛鈎。
(二)強化醫療行業綜合監管。加強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監督檢查,以及部門間信息共享、配合執法。研究制定贛州市醫療服務價格行為指南,依法嚴肅查處不執行政府指導價、不按規定明碼標價、不落實醫藥費用明細清單制度等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和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各類價格違法行為,以及違規使用醫保資金行為。
(三)完善公立醫療機構政府投入。落實對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公立醫療機構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重點學科發展等政府投入。落實對中醫醫院和傳染病、精神病、職業病防治、婦產和兒童等專科醫療機構的投入傾斜政策。
(四)規範非公立醫療機構價格。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價格,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的按照醫保協定約定管理,其他實行市場調節價,按照合法公平、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合理定價,加強非公立醫療機構日常監管工作,維護良好市場秩序。
(五)銜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做好醫療服務價格和醫療保障有關政策協同,價格管理總量調控和全市醫保基金統收統支、醫保總額預算管理、區域點數法協同。深化開展區域點數法總額預算和按病種分值付費(DIP)為主,按床日、按人頭為輔多元複合式醫保支付方式改革試點,強化醫療機構定點協定管理,在監督考核基礎上,強化結餘留用、合理超支分擔原則。加強與醫保支付政策的協同,醫療服務價格調整與醫保支付政策同步出台、同步實施、同步到位,確保總體上不加重民眾醫療負擔。
四、具體安排
(一)制定實施方案(2021年底—2022年3月)
成立贛州市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領導小組,制定改革試點工作方案,明確價格新機制的總量調控、分類形成、動態調整、監測考核規則和技術標準。制定符合贛州實際的操作細則,確定醫療服務價格歷史基數的計算方法、增長係數的指標籃子、通用型醫療服務和複雜性醫療服務價格調整的觸發機制等具體方法並組織實施。
(二)啟動實質性調整(2022年4月—2022年6月)
計算贛州市2022年度調整總量。按照動態調整機制啟動按年度進行調價評估,根據通用型醫療服務和複雜性醫療服務價格調整的觸發機制,根據評估結果組織實施實質性的價格調整工作。
(三)開展階段性評估(2022年7月—2022年12月)
開展第一階段的價格調整成效和影響評估,測算對當地物價水平、醫保基金運行、患者負擔等指標造成的影響,全面掌握醫療服務價格總量調控和動態調整執行情況,2022年8月底前出具階段性評估報告,及時進行風險評估和調控。
(四)持續推進試點工作(2023年1月—2024年6月)
按照價格監測考核機制要求,監測轄區內公立醫療機構重要項目價格變化,如診查費、護理類等。在綜合醫保基金可承受、調價評估結果可啟動等情況下,適時開展第二輪、第三輪實質性調價,定期評估調價對公立醫療機構運行、患者和醫保基金負擔等的影響。實施醫療服務價格公示、披露制度,編制並發布年度醫療服務價格指數。適時開展試點中期評估。
(五)全面總結評估(2024年7月—2025年)
對試點工作進行評估,總結贛州在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期間遇到的問題和解決的方法,進一步完善價格調整機制,形成可操作、可複製、可推廣的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經驗。
五、工作機制
(一)成立試點領導小組。建立醫療服務價格改革試點領導小組,由市長擔任領導小組組長,常務副市長擔任副組長,市醫療保障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統計局等相關部門主要領導為小組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醫療保障局,抽調各部門業務骨幹,組建工作專班,定期研究試點推進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
(二)建立部門協調和信息報送機制。建立醫療服務價格改革部門協調機制,成立試點聯席會議制度,由市醫療保障部門牽頭,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統籌推進公立醫院補償機制、分級診療、醫療控費、醫保支付等相關改革,重大事項必要時集體協商。每月向國家及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報送改革進度,每半年或重大工作節點形成專題報告。
(三)建立督導調度機制。各相關部門建立專門工作檯賬,專人專崗負責,每月定時對接調度工作進展。每半年或重大工作節點現場調研或督導。建立省市、縣三級工作群,形成改革疑難同題共答、快速反應的機制。
(四)建立風險管控機制。統一規範定調價過程中的模擬運行、風險評估、應急預案等工作要求。制定動員公立醫療機構配合定調價結果落地落實的方案。探索建立調節機制,以及特殊情況下暫停執行調價方案的“熔斷機制”。
六、責任分工
(一)市醫療保障局。負責牽頭相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方案、擬定相關配套政策和工作機制,制定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主體責任考核辦法,做好購買第三方機構服務的招標採購工作,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的具體問題。按照試點實施方案,按順序啟動總量調控、分類形成、動態調整等機制。加強對全市醫療服務價格數據採集監測,指導醫療機構開展成本調查、成本回收率評價,防止項目價格畸高畸低。
(二)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提供全市醫療收入支出情況、門急診住院收入及次均費用情況、醫療機構運行等醫療總體情況及相關指標。加強公立醫療機構考核,規範診療行為,杜絕過度檢查。指導公立醫療機構落實薪酬改革制度,實現醫務人員薪酬陽光透明,不得將醫務人員薪酬與科室、個人業務收入直接掛鈎。完善公立醫院醫療設備配置管理,引導合理配置,嚴控超常超量配備。
(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參與研究制定醫療、醫改等涉及價格、收費問題的改革事項。
(四)市財政局。負責按規定落實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有關經費,指導政府購買服務的採購工作,參與擬定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相關政策,按規定落實政府對公立醫療機構的投入政策。
(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合理確定公立醫院薪酬水平,建立符合醫療行業特點、體現以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公立醫院薪酬制度。
(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藥品、醫療器械、耗材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嚴厲查處違法違規管理使用藥品、器材、耗材和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醫療行業環境。對醫療服務行業進行價格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並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七)市統計局。負責提供全市地區生產總值、城鎮非私營單位年平均工資、常住人口情況等主要社會經濟指標數據和相關統計信息、諮詢建議。
七、組織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市醫療保障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組建工作專班,細化方案、明確任務、壓實責任,確保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有序推進。
(二)加強部門協同。各相關部門要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密切配合,不定期會商、分析、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出現的問題,明確階段任務,制定工作清單,有力有序推進。
(三)壓緊壓實責任。將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工作納入年度督查督辦的重要內容,壓實工作責任,推動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工作順利開展,確保高質量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四)強化統籌落實。市醫療保障部門要牽頭各有關部門執行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各項步驟措施,並對醫療機構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指導。對配合不力的醫療機構扣減其醫保付費年度績效考核等指標,確保全面完成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目標任務。
(五)強化宣傳引導。各有關部門要主動做好深化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政策解讀,及時回應民眾關切,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充分調動醫療機構支持配合改革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廣泛聽取意見,凝聚社會共識,提前做好風險評估,努力營造良好改革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