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口計生委組建市人口計生工作常年調查隊,擴大調查面,為使調查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調查辦法。
市人口計生委組建市人口計生工作常年調查隊,擴大調查面,以更全面、客觀地考核評估各地人口計生工作現狀,促進工作。為使調查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調查辦法。
一、組織領導
市人口計生委黨組統一領導整個調查考核工作,黨組指定科(室)負責具體工作的落實。
二、調查力量
贛州市人口計生委組建一支常年調查隊伍,建立市“調查員人才庫”。每次調查,市人口計生委指派委機關1名科以上幹部任調查組長和1名聯絡員(或監察員),從市“調查員人才庫”中抽取8名左右調查員。調查員所在單位必須全力支持其參加市調查。抽調查員集中時,由市人口計生委直接通知本人,調查員應按時到指定地點集中,不得找藉口不參加調查,遇有特殊情況參加不了調查,必須向市計生委領導請假。組長、聯絡員、調查員實行定期輪換制。
三、調查費用
調查經費由市人口計生委下撥到各縣(市、區)人口計生委。調查人員開支實行包乾制,每人每天160元,包乾費包括用餐、住宿、差旅補助、購買乾糧和飲用水等開支,超支不增補。縣鄉參加調查人員的包乾費和往返交通費到本人所在縣(市、區,以下簡稱縣)人口計生委報銷,市人口計生委調查人員回本單位報銷包乾費。
四、調查點的確定
抽點不分類型,任意抽取調查點。調查點以村(居)為單位,由委黨組或調查組按規定辦法隨機抽取確定。隨機抽點由調查組長主持,其順序和辦法是:(1)確定調查鄉鎮。按編好的鄉鎮“序號”做簽,任選4名調查員各隨機抽取一個簽,另選1名調查員(見證人)統計4張簽的號碼。當4張簽號碼之和小於鄉鎮總數時,與該和序號對應的鄉鎮為中選鄉鎮;當4張簽號碼之和大於鄉鎮總數時,則用該和除以鄉鎮總數,得出餘數,鄉鎮序號與該餘數對應的即為中選鄉鎮;當4張簽號碼之和大於鄉鎮總數且被鄉鎮總數整除時,排序最後的鄉鎮為中選鄉鎮;當遇到抽中鄉鎮是本年度市計生委調查考核過二次以上的鄉鎮時,則依序確定下一個鄉鎮為中選鄉鎮。對於列入編號的鄉鎮數少於4個的縣做8個簽號抽取鄉鎮,(2)確定村。按確定鄉鎮的辦法確定應調查的村。調查點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確遇交通等特殊原因需更改的,應取得市計生委領導的同意。
調查村人口規模在2000人以下的應全面調查;2000人口以上的村,可隨機選取若干小組調查,但人口規模不能少於1500人。
五、調查頻率
不同管理類型調查次數不等量。一類縣申報評先必查,發現有嚴重問題必查,兩年必查。二類和三類縣、鄉(含一類縣的三類鄉)重點調查,每年必查,問題突出的多次查。被查單位對調查結果反映強烈的,擴大調查面,重新抽點調查。
六、調查內容
根據《目標管理考核方案》確定調查內容,並根據全年工作進度確定每次調查重點。對生育、節育、社會撫養費征管、基層基礎工作、術後隨訪、孕情訪視、WIS系統基礎信息等非年內一次性工作,列入常年調查內容;對年內一次性工作(如生殖健康普查、保險等利益導向落實、經費投入等)在年終或合理時間進行調查。
每次調查結果,按統計口徑可以加總計算的指標,年終考核時加總計算;不能加總計算的指標,按年末或年內某次調查結果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
七、調查統計口徑
(一)調查對象
調查對象以“常住”人口為基準、結合計畫生育管理的需要確定。重點把握如下應在調查點調查登記的人口。
1、常住人口。包括常住地、戶口地均在本地的人口和戶口在外地但常住本地的人口兩部分。
2、戶籍人口。即在外地居住但戶口在本地的人口,包括外出務工、經商、探親等人口。但外嫁女通常不包括在內。
3、無戶口但居住本地三個月以上的人口。
4、婚遷人口。按傳統習慣,在農村一般女方隨男方,所以女方應在男方所在地調查登記,但如果男方所在地沒有登記,則女方戶籍所在地要調查登記。城區的婚遷人口,在居住地或戶籍地登記均可(查在何地上WIS系統),但均未登記的,作調查點的對象。
5、流動人口流入三個月以上的人口。
6、出生的小孩隨父母確定。
7、為加強對本市轄區內跨村、跨鄉(鎮)(含跨縣市、區)流動育齡婦女的管理服務,對調查點中發現的已懷孕或生育本年度的婚嫁在外村、回到娘家居住的婦女,要列為調查對象。在匯總時,通過WIS系統核實其在婚入地管理情況,婚入地未登記其生育節育及管理服務情況的,則列為調查點考核內容;該婦女是跨縣(市、區)流動的,則實行雙向考核,即同時列入婚入地和調查點所在地所在縣(市、區)考核。
(二)孕情錄入情況:計算基數為當年度所有懷孕已婚育齡婦女。包括計畫內、計畫外懷孕,也包括正在懷孕、本年度已生育、本年度人流引產。
(三)出生人口統計
1、出生孩次:指嬰兒出生時該嬰兒在其家庭現有存活子女(包括親生、前婚所生、收養、送養、過繼並存活的子女和遺棄的子女)中由大到小的排列次序。
2、出生政策屬性
(1)計畫內(即政策內)一孩條件:
達到法定婚齡以上並辦了結婚證生育。
(2)計畫內二孩,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①符合《江西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再生一胎條件,允許生育第二孩;
②達到年齡和間隔年限,即女方年齡滿25周歲,二孩與一孩之間的間隔達到4周年(但女方年齡超過28周歲的,間隔可縮短到2周年);
③辦理了再生一胎生育證並在有效期內生育。在有效期內懷孕、未辦延期生育的作有效期認定。
(3)經省批准的特殊情況生育,為計畫內生育。
(4)雙胞胎,按其單胞胎屬性認定是計畫內或是計畫外。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生育,是計畫外生育。
3、出生漏報
(1)當年出生漏報:生育後跨一個報告期(按月)及以上未錄入微機的出生,作漏報處理。調查時點只要錄入了微機(以上報市WIS信息系統為準)的出生,就不作漏報。當年生育的時間改為考核年度以外的生育時間,雖然錄入微機,同樣算當年出生漏報。當年出生中,編造計畫內出生同樣也算漏報。
(2)往年出生漏報:任何年份出生未報的,均屬出生漏報。但已補報的,不作漏報處理。在調查中,重點追蹤近三年內(不含本年度)的出生漏報情況。
4、出生統計誤差
是指報了出生,但上報(錄入)的出生時間、孩次、性別、政策屬性這四項內容中有一項或多項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出生。按人數計算,1人涉及1項作1人有誤差,1人涉及多項也作1人有誤差計算。
在一個年度範圍內,出生時間與錄入出生時間相差2個月以內的,不計時間誤差,相差二個月以上的,作出生時間有誤差處理,算1人有誤差。
(四)節育措施統計
根據省人口計生委科技處關於節育措施及時率的解釋,產後(含人流引產)滿三個月(90天)以上未結紮、上環的,按未結紮、未上環認定。剖腹產滿六個月以上未結紮、未上環的,也按未扎、未上認定。上述口徑,有結紮、上環禁忌症的除外,並需提供縣級及以上計生服務站證明。
(五)環孕檢
應環孕檢對象半年內未檢1次的,作1人次未環孕檢。此條僅作為調查用,不作平時工作要求用。
(六)社會撫養費徵收
1、徵收對象
按《條例》規定的口徑,凡政策外(計畫外)生育夫婦都是社會撫養費徵收對象。考慮到生育後還有一個調查取證、立案、制定文書、作出征收決定、自行繳納等時間過程,因此,作為調查確定基數要根據生育後的具體時間長度來計算,統一規定生育後超過三個月(90天)作為應徵人數計算。
2、應徵金額
首先,確定通常情況下計畫外生育一個子女(如一男戶超生一個孩子)的“應徵標準”:夫妻一方應徵額=計征基數×3.5,把雙方應徵額相加,就是通常情況下生育一個計畫外子女的“應徵標準”;如果雙方收入相同,則總的應徵額=計征基數×7。“計征基數”根據收入狀況確定,並要區分城、鄉人口。
其次,根據計畫外生育的具體情形確定應徵金額:
1、按政策規定不能生育第二孩的,按“應徵標準”金額計算
2、按政策規定可以再生一孩,但未申領《再生一胎生育證的》,按“應徵標準”的10%計算。
3、未達到法定婚齡懷孕生育第一胎的,按“應徵標準”的50%計算。
4、達到法定婚齡但未辦結婚證懷孕生育第一胎的,按“應徵標準”的30%計算。
5、非法收養按“應徵標準”的50%計算。
6、重婚生育、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應徵標準”的2倍計算。
7、計畫外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的,第二個計畫外起,每個按“應徵標準”的2倍計算。
8、政策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孩,但婦女年齡或間隔期未達到要求的,按下列規定計算應徵金額。
(1)生育婦女年齡未到25周歲的,按“應徵標準”的50%徵收。
(2)生育婦女年齡為25—28周歲的,根據不同情形,分別按照下列標準徵收:
①間隔期不滿1周年的,按“應徵標準”的40%徵收;
②間隔期達到1周年的、不滿2周年的,按“應徵標準”30%徵收;
③間隔期達到2周年、不滿3周年的,按“應徵標準”的20%徵收;
④間隔期達到3周年、不滿4周年的,按“應徵標準”的10%徵收。
(3)生育婦女年齡超過28周歲的,根據不同情形,分別按照下列標準計算應徵金額;
①間隔期不滿1周年的,按“應徵標準”的30%徵收;
②間隔期達到1周年、不滿2周年的,按“應徵標準”的10%徵收。
調查時,如果鄉鎮記錄的“應徵金額”高於上述計算的應徵額,則按鄉鎮記錄的“應徵金額”計算。
3、已征金額:同胎計外生育徵收多資的,相加計算總額。(參照社會撫養費實征金額認定依據)。
(七)“一卡通”發放
應發對象(即計算基數):農村已扎二女戶和領取獨生子女證家庭戶。
(八)孕情訪視
孕4個月及以上(包括當年計內出生)的,作計算基數。詢問本人、本人家庭成員,結合查看鄉服務記錄。孕情未錄入微機的,作未訪處理。
(九)術後隨訪
結紮、上環、使用藥具滿一個月作計算基數。詢問當事人,結合查看記錄。WIS系統未錄入做未隨訪。
(十)生殖健康服務
一年內,所有已婚育齡婦女均應做一次生殖健康服務。所以,計算基數是所有已婚育齡婦女。有無享受服務,可詢問當事人,結合查看記錄。WIS系統未錄入做未服務處理。
(十一)藥具使用
套用藥的“八種人”為計算基數。這“八種人”是:
1、不宜或暫不宜上環(皮埋)的;
2、不宜或暫不宜做絕育手術的;
3、新婚或批准生育二孩後暫不想生育,要求使用藥具避孕的;
4、產後42天—90天內、剖宮產後42天—180天內未落實長效節育措施的;
5、已生育一孩引產後42天—90天內、人流42天—90天內未落實上環(皮埋)的,已生育二孩引產後42天—90天內未落實絕育手術的;
6、輸精管絕育術(男扎)後半年內;
7、累計掉環3次(含3次)以上或帶環受孕2次(含2次)以上的;
8、自願選擇使用藥具避孕的。
(十二)流出已婚育齡婦女辦證和環孕檢
按規定,凡流動人口均應辦《婚育證》,其中重點服務對象(未結紮的已婚育齡婦女)還應環孕檢。為調查的方便,作如下統一規定:
1、計算基數:未結紮流出的已婚育齡婦女(即重點服務對象)。
2、辦證人數:計算基數中辦理了《婚育證》者。
3、環孕檢:寄迴環孕檢證、在家環孕檢均作做了環孕檢處理。流出達半年未檢一次的,作1人次未檢。如某婦女2月份流出,自3月至8月的6個月內未檢,作1人次未檢處理。
(十三)調查情況認定的依據
1、生育、節育情況認定。以入戶調查了解的情況為準,雖然未見到對象本人,但兩個以上不同的知情人提供同一事實的,可據此認定,同時要儘可能地核實。
2、孕情跟蹤服務、生殖健康保健服務、環孕檢、使用藥具情況的認定。以入戶調查了解的情況為準,如調查中不能排除疑點的,可參考WIS系統記錄情況予以認定,紙質資料所記錄情況不作為認定的依據。
3、社會撫養費實征金額認定依據。當年計畫外生育的徵收數額應“四處一致”方可認定,即:①徵收對象手中的專用收據金額(或本人認可的數)②WIS系統記錄金額③票據存根或編號完整的票據金額,④社會撫養費徵收台帳四處相一致。如不一致,則以最小金額認定。歷年徵收數額以對象本人手中票據認可數為主,參考WIS系統記錄數據和社會撫養費台帳來確定。
八、調查組基本工作程式
調查組要按下列基本程式展開工作:
1、抽取調查單位,按隨機抽點辦法抽取調查點。抽點前,調查組所有成員關閉通訊工具並集中保管,入戶調查時發還本人。
2、組長做好調查分工,分組入戶調查。分組可兩人一組,也可一人一組,視情況決定掌握調查動態。當被調查縣有該調查員時,則該調查員的通訊工具應在入戶調查完畢後才能發還,並且分組時應有組長(或聯絡員)陪同該調查員入戶調查。適時安排聯絡員封存鄉、村計生工作檔案資料。
3、入戶調查結束後,由聯絡員向被調查單位收集檔案資料。調查員要仔細查閱資料,與上戶調查情況對照,填寫調查表格,並在各自填寫的調查表上籤名。
被查單位應在調查組開出提供資料清單後二小時之內,向調查組及時提供資料,由聯絡員收集。主要資料如下:
(1)村月報報告單、信息卡;
(2)統計報表;
(3)微機輸出的出生、四項手術花名冊、使用藥具人員名單;
(4)部門信息通報資料;
(5)環孕檢記錄;
(6)節育手術禁忌症證明(縣級服務站出具);
(7)二女戶結紮獎勵(保險)、獨生子女保險、獨生子女保健費、一卡通發放名單或憑據;
(8)社會撫養費徵收發票(整體存根或連號做帳聯票據)、財務帳、案卷、台帳;
(9)孕情訪視、術後隨訪、生殖健康服務記錄;
(10)管理契約(流動人口、知情選擇);
(11)流動人口辦證資料、環孕檢證明報告單;
(12)生育證及其審批表;
(13)編制卡;
(14)其它與檢查內容相關的資料。
以上資料,根據該次調查內容的需要,由聯絡員選擇向被調查單位提出並收集。被調查單位不提供調查所需資料的,調查組要如實記錄,由市人口計生委在年終考評時按《目標考核方案》扣分。被調查單位以各種理由拖至反饋後才提供有關資料的,調查組一律不採信,並按不提供資料處理。
4、匯總。每名調查員將調查結果在匯總表上匯總,由聯絡員或組長指定的調查員加總。
5、匯集調查情況。由調查組長主持、調查組所有人員參與召開會議,匯集情況。聯絡員做好記錄,及抄錄有關個案情況和過錄匯總主要數據。
6、密封調查資料。反饋前,所有調查資料裝入密封袋密封,所有調查人員在封口處簽名。
7、反饋。組長向被調查鄉鎮反饋調查情況,反饋內容主要是被調查單位的工作成績、一些好的做法、調查結果,特別是存在的突出問題以及建議等。調查若干段時間後,對問題較多的縣,由市委、政府領導或委領導到該縣向縣領導或領導班子反饋。
反饋結束後,如果被調查單位對某項調查結果有異議,應在反饋後兩小時內提供除反饋之前已提供資料以外的其它真實可信的依據。調查組對提出異議的內容、理由及依據、調查組初步意見等做好記錄(填好表),並將被調查單位提供的依據資料帶回市人口計生委,不在現場更改原有調查資料。是否更改調查結果,由市人口計生委審核決定。
8、調查人員實事求是填寫《調查日誌》。《調查日誌》由調查員自行保管,不需經組長審閱,組長也不能調閱。《調查日誌》由本人密封,送交或郵寄“贛州市人口計畫生育委員會張春鳳主任收”,可一次性送交(或郵寄),也可每日郵寄。
9、調查組長或聯絡員填寫當日被查單位人口計生情況。
九、調查紀律
(一)調查人員守則
組長、聯絡員和調查員,應遵守如下守則:
1、遵守廉政規定。所有成員不得要求被查單位報銷任何費用,不得參加被查單位的吃請和公費娛樂等活動,不得收受禮品、禮金、土特產。一經查實有上述行為,行為人必須退回禮品禮金和用餐、娛樂費用等,並在全市通報。
2、認真學習,弄清弄懂調查內容,準確把握調查統計口徑。
3、認真調查,保證調查質量,做到上門上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調查,秉公辦事,不隨意認定,不篡改調查程式、內容、方法、標準口徑和數據,不徇私情,不濫用調查權利,不弄虛作假,不刁難被調查單位。
4、服從分工、分配,團結協作。
5、保密紀律。不泄露調查工作計畫、人員、車輛、時間、地點,不泄露調查結果和執行過程中的具體情況。不擅自抄錄、複製、外傳、帶走調查工作各種表冊和文字材料。妥善保管調查資料,按規定上交,不得截留、私藏和遺失。違犯以上調查工作紀律,按相應黨紀、政紀處理。
(二)、對被調查單位的要求
1、嚴禁干擾調查,不跟蹤、尾隨調查組車輛和人員,不向調查點民眾打招呼或趕走、恐嚇民眾。未經許可,縣、鄉幹部不得進入調查點,縣計生委幹部不得到所查鄉鎮。有干擾調查的,按《目標管理考核方案》規定,對所在縣目標管理考核扣分,對被調查鄉鎮列為市重點管理。
2、尊重、支持調查人員的工作,及時、齊全向調查組提供人口計生工作資料。
3、除可協助調查組聯繫住宿場所外,不準招待調查人員食宿,不為調查人員報銷費用,不準送禮金禮品,不準送土特產品,不招待調查人員公費娛樂。
4、尊重調查考評結果,不鬧無原則糾紛、不糾纏調查組修改數據、結果,嚴禁權錢交易。
十、優秀調查員評選辦法
一個段落調查結束後,調查組根據本辦法評選優秀調查員。
1、優秀調查員條件
(1)認真履行調查職責,嚴格按照要求和口徑開展調查工作。
(2)調查質量較高,善於發現和準確把握問題,無差錯或差錯率低。
(3)自覺遵守調查人員守則,無違規違紀行為。
(4)認真填寫《調查日誌》,客觀真實地反映調查點情況,對調查中發現的重點問題記錄準確、清楚。
2、評選方法
(1)一次調查結束後,調查員認真填寫《調查員登記表》。
(2)各組內部評議並推薦人選。組長召集組員開會,評議各位調查員的工作表現,初定優秀調查員人選,並徵詢大家意見。
(3)正式推薦優秀調查員人選。各組按優秀調查員條件推薦2名優秀調查員。組長代表工作組對各調查員的工作表現進行評定,在《調查員登記表》上籤署意見。
(4)審核確定人選。市人口計生委審核各組《調查員登記表》,對優秀調查員所負責的入戶調查資料進行質量抽查,審核其填寫的《調查日誌》,確定優秀調查員。
3、獎勵措施
(1)市人口計生委頒發《優秀調查員》榮譽證書,並發文通報表揚。
(2)建議所在單位給予優秀調查員物質和精神獎勵,並作為幹部年度考核的依據之一。
十一、其他事項
調查組長和聯絡員在調查結束後,對調查資料(含密封資料、異議情況複議表等)送委領導拆封、驗收,對異議情況向領導匯報,領導同意複議結果的(領導在複議表上籤署意見)在匯總表上更正相關內容,並對所調查縣的數據進行累計匯總,定案後將調查資料、匯總表、地名志、地址編碼表、調查員證、調查點情況說明表、異議表等所有資料交發規科保存。同時,總結調查情況,擬好調查匯報(或報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