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特的四功能說

賴特的四功能說

賴特的四功能說是指美國學者C·R·賴特在《大眾傳播:功能的探討》(1959年發表)中,繼承了拉斯韋爾“三功能說”,並在此基礎上圍繞大眾傳播的社會功能問題提出的了“四功能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賴特的四功能說
  • 定義:美國學者C·R·賴特在《大眾傳播:功能的探討》(1959年發表)中,繼承了拉斯韋爾“三功能說”,並在此基礎上圍繞大眾傳播的社會功能問題提出的了“四功能說”
  • 類型:社會學術語
主要內容
1、環境監視——大眾傳播在特定社會的內部和外部收集和傳達信息的活動。這裡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警戒外來威脅,二是滿足社會的常規性活動(政治經濟、生活)的信息需要。在這裡,大眾傳媒新聞報導起著尤其重要的作用。
2、解釋與規定——大眾傳播並不是單純的“告知”活動,它所傳達的信息中通常伴隨著對事件的解釋,並提示人們應該採取什麼樣的行為反應。新聞信息的選擇、解釋和評價將人們的視線集中於某些特定的事件,社論或評論也都是有明確意圖的說服或動員活動。“解釋與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向特定方向引導和協調社會成員的行為,其含義與拉斯韋爾的“社會協調”是一致的。
3、社會化功能——大眾傳播在傳播知識、價值以及行為規範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現代人的社會化過程既是在家庭、學校等群體中進行的,也是在特定的大眾傳播環境中進行的。這個功能,與拉斯韋爾的“社會遺產傳承”功能是相對應的,也有一些學者將之稱為大眾傳播的教育功能
4、提供娛樂——大眾傳播中的內容並不都是務實的,其中相當一部分是為滿足人們的精神生活的需要,例如文學的、藝術的、消遣性、遊戲性的內容等等。大眾傳播的一項重要功能是提供娛樂,尤其在電視媒體中,娛樂性內容占其傳播的信息總量的一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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